自由经济区概况及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23

  吉境内原有四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由经济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纳伦自由经济区、卡拉阔尔自由经济区和玛伊玛克自由经济区。除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外,其他三个自由经济区均是以行政辖区为界设立的。吉成立自由经济区的初衷是为了显示其改革开放的决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到经济区投资办企业。然而,十余年过去了,已具备一定规模、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促进作用的自由经济区仅比什凯克经济区一家。其余三个自由经济区非但没有达到吸引资金、扩大出口的目的,反而因法律的漏洞和管理的不善成为走私者的天堂,目前均已名存实亡。

  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占地面积共489公顷,主要部分位于吉首都比什凯克市近郊的玛纳斯国际机场附近。市区的原国民经济成就展览馆也归属该自由经济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视同"境内关外",设有单独的海关和注册管理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截止目前,在该自由经济区内正式注册外资企业近300家,其中50-60家为生产型企业,包括近10家中资企业。

  (一)自由经济区的管理规定

  以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为例:

  1、经理委员会是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最高管理机构,具备法人资格,享受法律赋予自由经济区经营实体的优惠。其总经理由吉政府直接任命并对后者负责。

  2、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经营的企业只须在该自由经济区经理委员会注册。

  3、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经营实体只能是法人。

  4、投资者在经理委员会处租用经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5、来料加工产品,加工后新增值超过进口价值的30%以上的产品,其原产地可视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如系家用设备和电器产品,则新增值只须达到15%或经加工后其商品性质发生改变(4位商品代码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其原产地即可视为吉尔吉斯斯坦。

  6、对经由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转口到第三国的货物,免征一切税、费;但对从经济区输往吉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照章征税。

  7、吉尔吉斯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后者应按照吉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二)外国投资者在吉自由经济区的基本权利和可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可在吉自由经济区从事任何吉法律不禁止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零售贸易)。

  2、外资企业在吉自由经济区经营期间,免缴进出口关税及其他费、税。

  3、对在吉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输入经济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它规费。当其向境外出口商品时,则须向经济区经理委员会缴纳出口报关货值1-2%的"提供税收优惠服务费"。

  来源:经济商务参赞处

独联体国家商务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