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确认根据《中俄避免双重征税双边协议》享受利息收入优惠的中国金融机构名单
发布时间:2015-08-21
根据中俄两国1994年5月27日签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在俄享有利息优惠,根据该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2015年1月16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税收及关税政策管理局公布第03-08-05/663号函,对中国职能部门提供的可以享受上述优惠的中国金融机构名单进行确认: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oration)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3.中国进出口银行(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4.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
5.中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6.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hina Investment Corporation)
此前,俄罗斯税务主管部门也曾经单独复函明确,支付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利息根据中俄两国税收协定(1994年版本)不需要在俄罗斯纳税。
俄方金融机构名单也已于2014年12月提供给了中方。目前中俄两国职能部门正在就上述问题拟定相关的谅解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