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报告

联邦农业发展法(三)

发布时间:2008-04-18


第十五款 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实施
1、在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
1)为国家规划的实施承担责任。
2)协同俄联邦主体实施国家规划措施和农业发展领域其他措施。
3)通过组织和实施采购干预、商品干预及借助于其他现行联邦法规定的国家农业政策,维持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价格水平。
2、在俄联邦主体实施的国家规划措施中,联邦主体授权的执行权力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六款 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会)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1、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规范法律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业商品生产者、以农业为主要副业的个人、农户(农场)、农业消费合作社为共同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会),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参与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议)的生产者(联盟)数量超过以独立形式在俄罗斯境内进行农产品、原料、食品生产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者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会)方可参与国家农业政策制定和实施。
3、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会)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形式:
1)参与规范的法律条例、专用规划、国家报告草案拟定。
2)在农业发展领域参与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俄罗斯和国外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3)为制定和实施国家农业政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4)为国家权力机构提供编制建议。
5)根据俄联邦法律以其他形式参与。

第十七款 农业领域国家信息保障体系
1、根据俄联邦政府规定,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负责实施在农业领域建立国家信息保障体系,并保障其运行。
2、农业领域国家信息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其发展状况和趋势的信息,信息体系分置在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行使建立官方统计信息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在海关领域行使检查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俄联邦主体的授权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
3、农业领域国家信息保障体系必须包括下列信息:
1)关于联邦和部门专用规划的实施。
2)关于作物(植物)栽培和畜牧业部门的发展状况。
3)关于农业设备数量和状况,燃料和能源消费。
4)关于农业中土壤改良和化学化。
5)关于农业用地用途的监控。
6)关于农业机构的财务经济情况。
7)关于俄联邦境内植物防疫和动物流行病防治情况,为发现、消灭和预告动植物病、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植物病虫害扩散而采取的措施。
8)关于农业机构人数和编制。
9)关于食品和食品加工业的情况。
10)关于狩猎用地资源及其使用情况。
11)关于在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上实施的基本食品和农业机构购买的工业原料价格的监测结果。提交信息的程序由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确定。
4、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必须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并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以下信息,同时在俄联邦主体授权的国家权力机构也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1)关于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
2)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实施国家支持农业发展方法的规范法律条例的出版物。
3)关于海关关税水平、关税配额的数量和主要品种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进出口数量配额的使用。
4)关于整个俄罗斯和俄联邦主体主要种类农产品、原料和食品预测和实际生产指标(关于每月农作物播种的报告、收成、牲畜总头数、牛奶和其他农产品的生产数量)。
5)关于农业商品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平均价格,自农产品、原料和食品获得的工业产品的平均价格及个别食品的价格。
6)关于全俄罗斯区域水平农业普查结果的总结。
7)关于年底(每年)联邦农产品干预基金和实施国家采购干预、商品干预结果的情况。
8)关于整个俄罗斯联邦年底(每年)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储备数量。
9)关于为了供应国家的需要,而进行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招标。
10)关于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制定的其他信息。
5、本款第4部分规定的信息将免费提供。并保证所有相关人员的以平等的条件使用。

第十八款 本联邦法生效
1、本联邦法自政府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联邦法第十一款2和3部分规定,提供用于补助支付利息的部分费用的补助金方法, 在2010年1月1日之前普及到俄贷款机构和农业消费合作社办理的信贷(贷款)手续中。

俄联邦总统
弗拉季米尔.普京
独联体国家商务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