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农业发展法(二)
发布时间:2008-04-18
第八款 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调节的国家规划
1、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调节的国家规划(以下称国家规划)是确定中期农业发展主要方向和目的、上述市场的调节、财政保障及实施规定措施机制的文件。
2、俄联邦政府将根据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提出的国家规划,在规划发生效力的前一年,且不晚于该年7月15日前确立五年期国家规划。与规划相关的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也将配合详细制定国家规划。
3、2008-2012年国家规划主要项目指标由俄联邦政府代表、俄联邦联邦会议每个议院的4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详细制定。详细制定的规划将提交俄联邦政府审查,并在列入例行财政年度联邦预算法草案前,提交俄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审批。
4、国家规划包括农业发展主要指标和预测,目的、任务、最终指标、费用支出。其中包括财政资金在本规划周期中每年的目的和任务上的分配。
5、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应在国家规划实施的前一年财政年度,且不晚于12月1日前,将相关文件的清单和样式组织传达给参与规划实施的相关的法人和自然人、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和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构。
6、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与其他相关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配合,在国家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的3月1日前,将下一个五年国家规划草案提交俄联邦政府。
第九款 国家规划的实施
1、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和俄联邦主体授权的执行权力机构通过实施专用规划以及在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调节领域中实施其他措施来进行。
2、根据俄联邦法律,组织和实施联邦和部门专用规划。
第十款 关于国家规划实施进程和结果的国家报告
1、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在每年5月15日前准备和公布上一年度关于国家规划的实施进程和结果的国家报告(以下称国家报告)。
2、俄联邦政府向俄联邦联邦会议提交其批准的国家报告,并在媒体公布。俄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在其会议上也将听取俄联邦政府代表关于国家报告的通报。
3、关于国家规划实施进程和结果的国家报告包括:
1)上年度国家规划全面实施和个别措施实施的总结,如果整个实施规划的周期已完成。
2)根据国家规划目的和任务确定的农业发展主要指标(农产品和食品工业总指数、农业投资、农村居民的收入、每人每年主要食品需求的指标、对外贸易食品进出口差额、在消费市场俄食品份额指标、农业生产利润、农业组织技术装备程度指数、平价指标、农村社会服务增长指数)及其它指标。
3)对下一年度农业发展的预测,如有必要将对国家规划提出修正。
4、为了评价国家规划子规划的实施结果,创建由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消费者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的代表、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代表、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的代表组成的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中公务员的数量应该不超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5、根据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和俄联邦主体授权的执行权力机构的提案,俄联邦政府确定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和拨款、组成方式 。
6、鉴定委员会对包括国家规划各子规划实施结果、效率以及国家农业政策目标达成水平进行评估,同时提出修改子规划的建议 。
7、鉴定委员会将鉴定的结果提交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款 农业商品生产者信贷的国家支持
1、国家保证支持农业商品生产者信贷体系建立和发展。农业商品生产者为农业的发展,可平等的在俄信贷机构、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获取信贷(贷款)。
2、根据农产品商品生产者与俄信贷机构和(或)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签署的合同,以信贷合同签署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贴现率)的三分之二来计算的信贷(贷款)全部使用期限的那部分利息费用,将由联邦主体从联邦预算中获得的补助金来补助。
3、以农业为主要副业的个人、农户(农场)、农业消费合作社从俄罗斯信贷机构、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获得的贷款,以不低于信贷合同签署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贴现率)的95%来计算的信贷(贷款)全部使用期限的利息费用,将由联邦主体从联邦预算中获得的补偿金来补偿。但补助金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费用的95%。
4、农业商品生产者从俄信贷机构、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获得贷款,其利息费用由俄联邦主体从联邦预算中获得的补助金来补助的条件、信贷(贷款)形式、使用期限、使用方向、从联邦预算中获得的补助信贷(贷款)利息的金额及可获取补贴的经济主体范围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第十二款 实施农业保险的国家支持
1、属于国家支持实施的农业保险范围是影响农产品生产的自然灾害(干旱、严寒、霜冻、雪灾、苞灾、沙尘暴、地震、雪崩、山洪、春汛、土壤过湿)造成的农产品的风险损失(毁灭)或部分损失(以下称农业保险),其中包括农作物收成(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瓜类作物、土豆、蔬菜)、多年生植物的种植和收获(葡萄园、果实、浆果、人工种植的核桃及律草、茶叶)。
2、农业商品生产者从预算资金中按保险合同缴纳的保险金(保险费)的50%获得补助金。
3、俄联邦主体从联邦预算获得预算补助金,并将其用于补助根据农业商品生产者与保险机构签署的保险合同所应支付的部分保险费用。
4、俄联邦主体从联邦预算获得预算补助金,并将其用于补助农业商品生产者根据保险合同所应支付的部分保险费用。按保险合同获得补偿的条件、方式、金额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第十三款 国家支持提高土地的肥沃性、保护农业土地的措施
1、为执行保证生态平衡、保护农业土地、提高其肥沃性的国家政策的实施,农业商品生产者通过明确的国家规划措施获得国家支持,其中包括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相关职能,利用俄联邦各层级预算体系的预算资金来鼓励化肥的使用。
第十四款 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调节为目的的国家采购干预和商品干预
1、以稳定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价格,维护农业商品生产者收入水平为目的进行国家采购干预、商品干预。
2、国家采购干预(以下称采购干预)在农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至低于最低的结算价格时而进行的采购,其中包括在交易所的交易,从自主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农业商品生产者或以抵押其产品方式进行农业产品生产的农业商品生产者的采购。
3、国家商品干预(以下称商品干预)在农产品销售价格上涨至高于最高的结算价格时而进行的所购买农产品的出售,其中包括在交易所交易。
4、为稳定粮食市场,可以对食用小麦、饲料、饲料大麦、黑麦和玉米进行采购干预和商品干预。根据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建议的基础上,经俄联邦政府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农产品清单上的农产品也可以进行采购干预、商品干预、抵押操作。
5、实施采购干预和商品干预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最高和最低限价由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确定,上述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由俄联邦政府确定。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应不晚于当年(每年)3月,在媒体上公布设定的进行农产品采购干预的最低价格标准。
6、在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建议的基础上,俄联邦政府在进行商品干预和采购干预的同时,也可制定限制农产品进出口俄罗斯领土的措施。
7、通过采购干预或抵押业务从农业商品生产者获取农产品的实施条件和方式由联邦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