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农业发展法(一)
发布时间:2008-04-19
2006年12月22日俄国家杜马通过
2006年12月27日俄联邦委员会同意
2006年12月29日俄总统普京签署
第一款 本联邦法调整的对象
1、本联邦法调整以本联邦法为基础确定为农业商品生产者的公民、法人,与其他公民、法人、国家权力机构在农业发展领域中的相互关系。
2、本联邦法为农业发展领域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确定了
法律基础。如农产品生产、以保证居民俄食品以及工业生产中农业原料供给为目的的服务、支持农村居民点地区以及相应的村镇间地区的稳定发展(以下称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的经济活动。
第二款 农业发展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
通过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和其他俄联邦规范的法律条例、法律和其他俄联邦主体的规范的法律条例、地方自治机构的规范的法律条例的实施,进行农业发展和农村地区稳定发展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三款 农业商品生产者
1、根据本联邦法,进行农产品生产、及其初加工以及此后符
合俄政府规定目录的再次(工业)加工(其中包括使用租赁的主要设备)的组织和个体企业主(以下称农业商品生产者),且在一个日历年度这些产品的销售份额不少于农业商品生产者总收入的70%,则被认为是农业商品生产者。
2、同时下列也被认为是农业商品生产者:
1)个人主要副业与2003年7月7日实施的N 112-ФЗ号 “关于个人副业”联邦法规定相符的公民。
2)根据1995年12月8日实施的N 193-ФЗ号“关于农业合作社”联邦法(以下称“农业合作社”联邦法)创建的农业消费合作社(加工、销售(商业性)、服务(包括贷款)、供给、收购)。
3)符合2003年6月11日实施的N 74-ФЗ号“关于农户(农场)”联邦法的农户(农场)。
第四款 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
1、根据本联邦法,与农产品、原料、食品的耕种、生产、加工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其中包括相关的服务被认为是农业生产。
2、根据本联邦法,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流通领域被认为是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
第五款 国家农业政策
1、国家农业政策是以稳定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为目的的国家
社会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是指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农产品生产量的提高、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居民的充分就业、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的合理使用。
2、国家农业政策的主要目的是:
1)提高俄罗斯农产品和俄罗斯农业商品生产者的竞争力,保证俄罗斯食品的质量。
2)保证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农村居民的就业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其中包括农业就业者的劳动报酬。
3)农业生产所需自然资源的保持和恢复利用。
4)形成有效运行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保证农业商品生产者收入的提高,发展该市场的基础设施。
5)创建有利的投资环境,提高农业领域的投资额
6)监督被农业商品生产者使用的农产品、原料的价格指数(费率)以及工业产品(服务)价格指数(费率),维持价格指数(费率)的均衡。
3、国家农业政策以以下原则为基础:
1)国家对农业商品生产者有效和有目标的支持。
2)关于国家农业政策情况的有效信息。
3)统一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及保证在这一市场上的平等的竞争环境。
4)国家农业政策实施措施的连续性及其稳定发展。
5)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会)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编制和实施。
4、国家农业政策的主要方向:
1)保持居民的俄罗斯食品供给稳定。
2)建立和调节农业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发展其基础设施。
3)农业商品生产者的国家支持。
4)保护俄罗斯农业商品生产者在国内和国外市场的经济利益。
5)在农工综合体领域促进科技和创新活动。
6)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
7)完善农业专家的教育、培训、再培训体系。
第六款国家农业政策的实施措施
为了国家农业政策实施可采用下列措施:
1)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向农业商品生产者提供预算资金。
2)对农业商品生产者采取特别征税制度。
3)为国家和市(镇)政府的需要,对农产品、原料和食品进行采购、贮藏、加工和供应。
4)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的调节,其中包括关税和非关税调节。
5)向农业商品生产者和其他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保障和咨询帮助。
6)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的反垄断调节。
7)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编制和实施。
8)在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进行采购干预和商品干预,以及抵押业务。
9)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款 农业发展领域国家支持的主要方向
1、国家对农产品的生产、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的支持,按下列主要方向进行:
1)保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其相关服务的农业消费合作社以及以农业为主要副业的个人、农户(农场)等农业商品生产者获得信贷资源。
2)发展农业风险保险体系。
3)发展育种畜牧业。
4)发展良种繁育业。
5)保证畜产品的生产。
6)保证多年生树木积存及养护。
7)保证农业商品生产者主要设备的更新。
8)保证提高土地肥沃性的措施。
9)保证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其中包括建设和维护以适当的方式连接居民点的汽车道路。
10)保证向农业商品生产者提供咨询服务,农业专家的培训和再培训。
11)国家农业政策实施的信息保证。
2、本款第一部分规定的财政措施的实施是根据俄联邦法律进行。支持农业生产的联邦预算资金由例行财政年度联邦预算法确定。并以补助金形式提供给联邦主体的预算,其方式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3、俄联邦政府有权制定从联邦预算资金中向俄联邦主体预算提供补助资金的条件,给俄联邦主体提供的补助金数额确定的准则和方法(标准)。
4、联邦预算资金具有专门用途,不能用于其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