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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以来乌兹别克斯坦税率变化情况

发布时间:2011-11-24
预计2012年
统一税税率将自6%降至5%,个人所得税最低标准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总体税负比上年下降0.7%。

自2011年1月1日起,乌总统令对税率情况调整如下:
国内税收方面:
(一)上调自然人财产税税率至0.75%(以前为0.5%),按自然人所拥有的住宅、院落、别墅、车库等不动产的总价值计征。对城市中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住房可能将实施更高税率。
(二)上调预算外养老保险税,个人从4%提高到4.5%,企业从出售产品收入的1.5%提高到1.6%。统一社会税不变:25%(其中养老保险税为24.8%)。乌目前有340万退休人员。
(三)小企业统一税从7%降低到6%。
(四)民营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可享受“无限期免税”待遇。根据乌最新法律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无论投资额大小,均可享受“无限期免缴增值税、财产税、公共建设和社会基础设施税、小企业统一税、修路费”的待遇。此前,乌规定上述税种豁免期限为3—7年(根据投资数额)。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劳动力过剩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吉扎克、卡什卡达里亚、锡尔河、苏尔汉河、花拉子模州以及纳沃伊、安集延、纳曼干、费尔干纳州农村居民点生产无线电电子产品、计算机部件、轻工产品、建材,生产禽肉、禽蛋以及除酒类、软饮料、奶制品、肉类、化学药品之外食品的外资企业。上述企业中的外国投资不应由乌政府提供担保,且外方股份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低于50%,外国投资形式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先进工艺设备,企业因免税获得的收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
 
  关税方面:
(一)根据2010年12月24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签署的《关于根据2011年税收和预算政策基本方向对若干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乌海关进出口关税税率“由乌总统决议规定”,此前表述为“按乌内阁确定的程序规定”;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乌预算单位利用预算拨款进口自用产品所享受的海关关税优惠;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拟对本国产量可满足国内需求的药品,取消进口环节海关增值税优惠,以支持本国制药企业,“乌制药工业”国家股份公司与乌卫生部正在制定有关药品清单。

(三)乌兹别克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酒类产品批发零售最低限价。乌财政部、国家税务委员会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除啤酒外酒类产品批发和零售最低限价。其中,葡萄酒批发最低限价自1800苏姆/升(按官方汇率合1.1美元)上调至2000苏姆/升(1.22美元),零售最低限价自2400苏姆/升(1.46美元)上调至2500苏姆/升(1.53美元);白兰地、伏特加及其它酒类产品批发最低限价自3800苏姆/升(2.32美元)上调至4300苏姆/升(2.62美元),零售最低限价自5000苏姆/升(3.05美元)上调至5400苏姆/升(3.3美元)。

自2011年1月1日起:
乌兹别克斯坦对《税法典》第208条第12款进行修改,取消贵金属出口免税政策,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对贵金属出口征收20%增值税。乌税务部门解释说,此举在于为乌采矿企业技术改造增加资金来源。http://www.juvelinet.ru/process/news.html?id=13254

乌确定自产商品规则。根据2011年2月16日乌财政部、国家税务委员会联合颁发的第2195号命令,为出口创汇型商品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乌出台自产商品、工程、服务确定规则。一、根据乌总统2010年12月24日第1449号《关于2011年国家预算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和数据预测》的命令,降低出口自产商品企业应缴纳的利润税、财产税和统一税税率:如出口成分在15-30%之间,所确定的利润税、财产税和统一税税率降低30%;如出口成分大于等于30%,则上述税率降低50%。二、根据2000年6月29日乌内阁《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交易所外外汇市场的措施》第245号命令,微型公司、小企业通过出口商品(工程、服务)获得的外汇收入免于强行结汇(出售给国家)。三、根据乌《外国投资法》第12条规定,外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不受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四、根据1997年8月26日乌总统第1831号命令规定,对外资生产型企业取消出口关税,可在不提供预付款的情况下出口自产产品。
http://www.12.uz/#ru/news/show/economy/5938/

乌对进口水果和面粉征收消费税。根据乌总统《关于进一步完善进口消费品海关关税管理措施》的命令,自4月1日起,乌对进口水果和面粉征收消费税,涉税商品包括:新鲜香蕉,鲜菠萝,鳄梨,番石榴,鲜芒果,山竹果(藤黄),橙,鲜或干柑橘(包括宽皮柑和温州蜜柑),螺柑及其他同类杂交果实,鲜或干柚子(包括波梅洛),新鲜或干柠檬(citrus limon, citrus limonum),猕猴桃等,税率为海关价值的25%,但不低于0.15美元/公斤;另对进口小麦面粉征收海关价值15%的消费税。
http://regnum.ru/news/1388044.html


根据2011年6月28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关于完善商品进口海关税费调节的补充措施”的命令,自2011年7月1日起,乌上调部分食品进口关税税率,其中鸡肉及火鸡肉产品进口税率为30%,但不低于每公斤1美元(此前为不低于每公斤0.25美元);猪皮下脂肪进口税率为30%,但不低于每公斤1美元(此前为不低于每公斤0.3美元);奶酪进口税率自5%上调为30%,但不低于每公斤2美元;香肠及类似产品进口税率自10%上调为30%,但不低于每公斤2美元;面包和糖果产品进口税率为30%,但不低于每公斤1美元。此外,还上调了部分其它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其中电烧水壶进口税率为30%,但不低于每只5美元;白炽灯进口税率为30%,最低关税根据功率自每只0.5美元到0.17美元不等;放电灯进口税率为30%,但不低于每只1美元。


资源开发方面:
对私人农场缴纳统一土地税(含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利用税):从5%提高到6%;
[维持不变]开矿税:100-10000倍最低工资;商业探矿税:矿藏总价值的0.1%;超利润税50%(铜,阴极铜,天然气,水泥,熟料)。


自2010年1月1日起,乌总统令对税率情况调整如下:
  一、税率降低:
统一税:由8%降低为7%(个别企业除外);
企业利润税:由10%降低为9%(企业技术改造纳税优惠期从3年增加到5年)
个人所得税:由12%降低为11%(税额的1%划入个人养老基金)。
二、税率维持不变:
增值税:保留为20%;
统一税(个别企业):经营博彩活动的企业-保留为33%,私人公证企业-50%;商业和餐饮企业-5%;小企业按“统一税”标准缴纳,税基为所购设备的金额,统一税额不超过税基金额的25%);
企业利润税(个别企业):对商业银行,从事拍卖和组织演出的法人企业分别保留为15%和35%;服务企业降低为10%;对出口企业保留税收优惠:出口比例占15-30%的企业-利润税降低为30%,出口比例高于30%的企业-利润税降低为50%。
三、税率提高:
个人燃油消费税:由每公升120苏姆提高到145苏姆;
土地税和水资源利用税:上涨15%。
四、其他规定:
(一)只有具有厂家正式代理商资格的法人才可以经销进口新车。
(二)植物油和酒类商品的消费税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过滤嘴香烟和酒类、酒精的消费税率为25%,非过滤嘴香烟-50%。
自2010年1月1日起,乌实行烟酒最低批发价和零售价:果酒最低批发价为每升1800苏姆,零售价为2400苏姆/升;伏特加、白兰地及其他酒精饮料的最低批发价为3800苏姆/升,零售价为5000苏姆/升。首次违反此定价的商家将被处以销售额20%或200倍最低工资以内的罚款,再次违反此定价将处以销售额50%或300倍最低工资以内的罚款。目前,乌官方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37680苏姆。
(三)矿产勘探开发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提高资源开发门槛,具体表现在:
1、制订了固定的认缴红利税额。具体数额根据资源开发合同而定。如:对油气、黄金开采合同确定的红利税额为1万倍最低工资;对黄金以外的有色、稀有和贵金属开采合同确定的红利税额为1000倍最低工资;对非矿产材料开采合同确定的红利税额为100倍最低工资(目前,乌法定最低工资为37680苏姆。1美元=1511.4苏姆)。认缴红利税额为一次性固定税收,与拥有在合同区内采矿权向挂钩,数额在签订合同签订时确定。
2、对执行油气、贵金属、矿产、非矿产材料开采合同制订了商业探矿红利税,其固定税额为纳税基数的0.1%。
3、乌还对铀矿开征10%的开采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乌将铅、锌、钼矿的开采税从之前的1.3%提高到4%,铜矿的开采税维持8.1%的水平不变。
(四)超利润税对所有纳税人均定为50%。保持纳税基数不变:每吨铜售价超出4000美元征超利润税,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售价超过130美元,水泥—每吨售价超过9万苏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铜、水泥、天然气征收的超利润税额降低了10-25%(以前对电解铜征收60%的超利润税、对天然气和水泥征收75%的超利润税)。
对熔块(窑渣)开征超利润税,并定价为8万苏姆/吨。
部分超利润在纳税后存入企业专门的投资账户,企业须征得财政部、经济部批准方可动用,只可以用于对投资项目融资、偿还贷款或购买先进工艺设备。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乌提高部分纺织品进口消费税。具体包括:
  1、针织服装(海关税则号6101-6109)由10%提高到30%;
  2、纺织服装及纺织旧服装由30%提高到50%(6301-6310),税则号为6201-6208和6210-6211的针织服装除外;
  3、地毯及其他覆盖地板用商品由90%提高到120%。

  (六)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2010年4月2日签署的《关于对某些总统令进行修订》的法令,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提高进口汽车关税:

  ——发动机容量小于1000立方厘米:税率为30%+1.8美元/每立方厘米(此前为20%);

  ——发动机容量大于1000立方厘米、小于1500立方厘米:税率为30%+2美元/每立方厘米(此前为20%);

  ——发动机容量大于1500立方厘米、小于3000立方厘米:税率为30%+2.5美元/每立方厘米(此前为20%);

  ——发动机容量大于3000立方厘米:税率为30%+3美元/每立方厘米(此前为20%);
——二手汽车的进口税率提高至40%+3美元/每立方厘米(此前为30%)。
(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的《关于2011-2015年进一步改革金融银行体系、提高稳定性及获得高级国际评级指标的优先方向》的总统令,在被移交商业银行的破产企业财产基础上建立的经营实体将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进口政府批准清单中乌本国不生产的、用于企业现代化改造和扩大生产的原材料和配件2年内免除海关税费(手续费除外);在向战略投资者出售之日起3年内,享受2008年11月19日№ Р-4010号总统令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由商业银行在破产企业财产基础上建立的经营实体,在向战略投资者出售前,免除利润税、统一税、财产税、土地税,但期限不超过其国家注册后的3年,并将所免缴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设备革新和现代化改造。此外,由商业银行成立的管理公司在其国家注册后的2年内,免除利润税和统一税。
(八)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纺织领域一系列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1月1日。为进一步发展纺织工业,鼓励皮棉深加工,生产有竞争力的纺织品,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纺织领域一系列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1月1日。具体包括:一、对其产品(包括半成品:纱线、布匹、呢绒、纱线废料)80%以上用于出口的棉纺企业免征财产税;二、允许“乌兹别克轻工”公司所属棉纺企业用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不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采购纺织品半成品,前提是企业产品必须80%以上用于出口;
三、对“乌兹别克轻工”公司所属棉纺企业进口乌国内不生产的化学制剂、颜料、辅料、附件及附属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四、乌外经贸部下属外贸公司向棉纺企业销售2010年生产的皮棉合同价格以发货日考特鲁克A指数和乌兹别克指数为基础确定,还可在此基础上优惠21%。

独联体国家商务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