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投资新政策
6月12日,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在哈著名的旅游胜地“巴拉沃依”主持召开隶属于总统的外国投资者理事会第27次会议,并现场签署了酝酿已久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就完善投资环境问题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律”,对吸引外资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旨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鼓励对经济优先领域的投资。此次调整无论是规模还是范围均是哈历年来力度最大的一次,备受外界广泛关注。
一、投资优惠的类别和给予的对象。
只有对列入哈政府批准的优先种类名录中的项目进行投资才能获得优惠。所有的优惠仅给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人,即,如外资企业要获得优惠,必须在哈境内注册法人。
(一)、对列入哈政府批准的优先种类名录中的活动(包括实施优先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的所有法人都可获得免缴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优惠。
1、免缴关税。
实施上述投资项目的法人进口的技术设备、成套设备和技术设备备件以及原料和(或)材料,免征进口关税。
如果投资项目符合哈政府批准的优先种类名录中的优先活动,根据哈法人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同,其进口的技术设备的备件以及原材料最多可免征5年关税。
2、国家实物赠予。
对实施上述投资项目的法人,哈给予其临时无偿使用属于哈国家的财产或者临时无偿使用土地,随后这些财产将无偿赠予给法人或无偿使用土地者。
(二)、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新成立的法人,如其投资额超过200万倍的月核算基数,还可享受税收优惠(免缴企业所得税、土地税和财产税)、投资补贴、使用外籍劳务不受配额限制、保持税收和移民政策稳定、“一站式”服务等优惠和便利措施。(下列条款中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从2014年6月23日起生效)
优先投资项目指的是,新成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按照哈政府批准的优先活动目录实施投资的项目,投资额不得少于200万倍的月核算基数(约2018万美元,由于月核算基数每年均调整,汇率也在波动,折合成的美元数每年也会相应改变)。月核算基数由哈预算法规定,一年一确定。2014年哈月核算基数为1852坚戈(按照目前的汇率1美元=183.51坚戈计算,哈一个月核算基数约折合10.09美元)。
新成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是指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法人:法人的国家登记注册不应早于提交给予投资优惠申请之日前的20个月;法人应从事列入优先种类名录中的活动(这些活动种类是为实施优先投资项目专门确定的);仅在一个投资合同框架下实施优先投资项目(即,一个法人只能实施一个优先项目,如实施另一个优先项目,应重新注册法人)。
1、税收优惠。
(1)、免缴企业所得税(目前的所得税为20%)。
自签署优先投资项目合同的当年1月1日起生效,从签署合同的下一年起连续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即,总计11年)。企业折旧提成也将享受相应的优惠。但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是,在优先投资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2)、免缴土地税(目前,根据土地的品质来确定工业用地的税率:0级(最低级)每公顷48.25坚戈,按此比例递增,100级每公顷5693.5坚戈,100级以上每公顷5790坚戈)。
企业免缴实施投资项目所需地块的土地税,自签署优先投资项目合同的当年1月1日起生效,自签署合同的下一年起连续10年内免缴(即,总计11年)。免缴土地税的前提是,在优先投资项目合同中规定,所使用的土地税税率为零。但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如用于出租或用于其他用途,则不享受此优惠。
(3)、免缴财产税(目前的财产税为1.5%)。(此项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在哈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设施,免征财产税。此规定适用于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财会报告法的要求记入企业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应在作为投资合同附件的工作方案中明确予以规定。免交财产税的前提是,在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企业免缴财产税。
自首批资产计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当月1日起生效,从首批资产计入企业固定资产的下一年起连续8年内免征财产税。将课税对象转交他人使用、委托管理或租赁的,不予免征财产税。
2、投资补贴。(此项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对投资者建筑安装工作和采购设备(除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外)的实际花费给予30%的补贴,实际花费不得超过哈国家鉴定结论确认的花费总额。投资补贴的发放时间表和年发放额度在投资合同中予以明确。根据投资规模和优先投资项目的利润率,在发放补贴期间按年度均等发放投资补贴。项目投产3年后开始发放补贴,在投资合同效力终止前发放完毕。在项目根据投资合同的规定完全投入运营,投资者开始满负荷生产的条件下,根据当年的情况开始发放投资补贴。如投资者未能按照工作计划中的规定实现满负荷生产年度指标,则发放补贴的数额按照其完成工作指标的百分比发放。
3、使用外籍劳务不受配额限制。
如果哈法人签署了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合同,这些法人以及被这些法人邀请作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者是为这些法人在设计、城市建设和建筑活动(包括勘察和设计活动、工程技术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企业,使用外籍劳务可不受配额限制和不需申领使用外籍劳务许可。但前提条件是,在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合同中应明确确定使用外籍劳务的数量和所需专业。外籍劳务应是企业负责人、受过高等教育的专家或者高级技工。
4、税收、移民政策的稳定性。(此项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如在签订投资合同后哈税法和使用外国劳务的规定发生变化,哈将保障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享受政策的稳定性。如哈税法规定的税率今后上调,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仍实行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税率(但增值税和消费税除外)。
5、哈自然垄断主体提供服务的最高价格,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至少5年保持不变。
哈自然垄断主体提供的服务价格如电价、水价、燃气价格最高定价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至少5年保持不变。
6、享受“一个窗口”服务。
为了最大限度地简化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者获得投资许可所需的手续,尽量减少其与办理投资许可手续的各有关部委的直接接触,缩短办证时间,提高效率,哈工业与新技术部投资委员会实施“一个窗口” 服务模式,专门设立办理投资有关手续的办事大厅,由哈各有关部委联合办公。
(三)、促进投资的其他措施。
1、根据投资者与哈国家授权机关签订的投资合同,哈国家授权机关保证协助哈有关企业采购投资者生产的产品。
2、设立“投资监察员”。
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哈政府任命“投资监察员”。其主要职责是,处理投资者关于在哈开展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问题的申诉,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其中包括与哈国家机关进行协调;对投资者在法庭外和解、进入司法程序前解决出现的问题给予协助;制定并向哈政府提交完善哈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二、获得投资优惠的条件。(此项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一)、获得投资优惠的法人应是在提交给予投资优惠申请之前就已新成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投资金额应不少于200万倍的月核算基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准国家领域的主体、哈税法和哈教育法规定的独立教育组织和根据哈税法、哈经济特区法在哈经济特区内开展活动的法人,不能获得投资优惠。
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同时还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
1、新成立的法人应根据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签署投资合同。投资合同应明确规定实施优先投资项目和给予的税收优惠,优先投资项目必须由新设立的法人来实施。
2、投资经营活动应完全符合优先投资经营活动名录。名录不包括下列经营活动:博彩业领域的活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活动;生产应征收消费税商品的活动,但生产、组装(装配)哈萨克斯坦税法第27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应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主要是载客10人及以上且发动机功率超过3升的机动车、发动机功率超过3升的轿车等)除外。
3、实施优先投资项目所得收入应不低于其年度总收入的90%。
(二)、国家和(或)准国家领域的主体,不应是递交获得优先投资项目投资优惠申请的哈萨克斯坦法人的创立者和(或)参与者(股东)。
(三)、实施优先投资项目时,不得将预算资金作为融资来源或者融资担保。
(四)、不得在租让合同框架下开展投资活动。
(五)、哈政府负责审核每个优先投资项目,做出给予投资补贴的决定。
三、获得投资优惠的程序。
(一)、为了获得投资优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哈被授权机关提交给予投资优惠的申请、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法律规定要求的文件,主要是:
1、法人国家注册登记证书。
2、法人签字和加盖法人公章的法人章程复印件。
3、按照被授权机关的要求编制的投资项目计划。
4、由法人签字和加盖法人公章的、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清单的、实施投资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购买固定资产、原料和(或)材料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5、递交申请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所要求给予国家实物赠予数额的证明,确认预先商定提供实物赠予的协议。
6、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关于法人无纳税债务和无欠缴的强制退休金等的证明。
(二)、根据被授权机关与实施投资项目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签署的投资合同给予投资优惠。
四、如优先投资项目合同应哈法人的要求提前终止或者被撤销,法人应全额补交相应的税款。
如投资者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投资合同的义务,被授权机关将致函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必须提交其有能力继续实施投资项目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投资合同进行修改。如在收到信函的3个月内,投资者未提交相关文件,则被授权机关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投资合同,并通知投资者。投资合同效力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后终止。如提前终止投资合同的效力,不再保障法人享受哈法规的稳定性,对其不再实行税收优惠。
如哈法人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投资合同或投资合同被撤销,法人必须全额补交根据投资合同所享受的投资优惠、未缴纳的关税和土地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