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三)
(4)外资准入的审批与监督
①投资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工业与新技术部下属的投资委员会是哈投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有关保护、支持和监督投资活动的政策。该委员会负责接受和登记投资者要求提供优惠的申请,决定是否给予其投资优惠,并负责与投资者签署、登记或废止有关提供其投资优惠的合同,并监督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②审批监管范围
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规定所有外资企业必须进行强制审批和登记。享受投资特惠必须提出申请,由授权机关审议。一般外资企业注册由外贸部或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办理,资本超过一亿坚戈的外资企业由政府批准。另外,外资企业必须取得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上开展企业活动的许可证,该许可证分为一般许可和专项许可。
所有外国公司、合资企业、外国代表处和社会性组织,不论在何地注册、采取何种所有制形式,在哈经营进出口活动均应接受哈法律规定的许可制度管理。国家放开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出口权,只保留了核材料、核技术、核设备、特种设备、贵重金属和宝石、武器、弹药、金属技术、麻醉剂和精神病治疗药物、艺术品和古董、其他具有重要艺术、科学、文化和历史价值的作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的物品的进出口权。哈萨克斯坦指定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为能源、工业和贸易部。发证机关签发许可证前,需要与有关行业的主管部委会商。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公司,自完成注册时起公司就被列入地方税务委员会统计册,不论公司是否已开始营业,都必须进行税务申报。
2.投资待遇与投资保护
(1)国民待遇
哈萨克斯坦现行投资法实行外资统一立法的单轨制,在投资待遇上不做内外资区分,外资享有内资同样的权力和义务,即赋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并且将国民待遇延伸至市场准入阶段,除了个别领域外,并不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
(2)最惠国待遇
在哈萨克斯坦与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荷兰、土耳其、约旦、卡塔尔等四十余个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以及与欧亚经济共同体等签订的多边协议中,均约定了对缔约方的最惠国待遇。
3.BOT方式
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在哈萨克斯坦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是政府实施“公共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关系”的独特工具。涉及该领域的法律主要有《特许经营法》、《投资法》、《民法》、《国家采购法》等,其中2006年颁布的《特许经营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特许经营法》,特许经营权是指通过契约将国有设施转为临时占有和使用,以及赋予融资建设和运营公共设施并在期满之后向国家移交的权利。特许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出售生产商品和运营公共设施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
哈萨克斯坦经济和预算规划部负责评估特许权申请、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项目成本估算方法。哈财政部负责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定融资范围和优先权。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发行基础设施债券、提供国家贷款担保和实物补助、共同融资等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
特许经营权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年,期满之后可以另行签订合同,延长期限。目前,哈萨克斯坦利用BOT方式的主要领域为交通、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废物回收、水处理等。大型项目有沙尔-乌斯季卡緬诺戈尔斯克车站、阿克套国际机场、“北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州”输电线路、阿克纠宾州坎德阿加什燃气涡轮电站、叶拉利耶沃-库雷克铁路、巴尔喀什火电站等。目前,在哈萨克斯坦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于韩国、土耳其和俄罗斯等国。BOT在哈萨克斯坦是一种新兴投资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哈萨克斯坦国内了解此模式的人不多,项目也不够“吸引人”。目前尚无中资企业成功在哈萨克斯坦参与BOT模式的案例。
(二)贸易法
1.贸易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经济与预算规划部是哈萨克斯坦负责贸易管理和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的主管部门,其职责范围包括:推进、调整、监测和评价经济战略发展计划,预测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监测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指标,制定税收、财政以及海关政策,预测和编制国家预算,对制定贸易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提出建议,在期限内发放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起并组织国内国际展览、展销和贸易代表团,执行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公共投资规划。
经济发展与预算规划部下设有战略规划分析司、社会和移民政策司、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司、自然垄断调节和竞争保护政策司、国家管理体系发展司、国际经济一体化司、国际合作司、预算政策司、税收和海关政策司、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司、产业经济发展司、国家债务管理和金融业发展政策司、投资政策司、外贸活动发展司、预算规划和预测司、社会领域预算纲要规划司、国防、护法体系和国家机关预算纲要规划司、工业、交通和电信领域预算规划司、农工综合体、自然资源、建设和住宅公用事业领域预算规划司、公司发展司、内部管理司、条法司、贸易委员会、以及经济研究所、哈萨克斯坦国家-私人伙伴关系中心、贸易政策发展中心、驻俄罗斯联邦莫斯科贸易代表处、评级机构以及2017阿斯塔纳世博会股份公司等。
2.贸易法规体系
哈萨克斯坦涉及贸易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工商登记法》、《劳动法典》、《税收法典》、《外汇调节法》、《许可证法》、《反倾销法》、《知识产权法》《银行和银行业务法》、《投资法》、《海关事务法典》、《金融租赁法》、《居民就业法》、《商标、服务标记及原产地名称法》、《国家直接投资保护法》等。
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共同组成欧亚经济共同体。哈萨克斯坦与欧盟、澳大利亚、北欧国家、加拿大、美国、日本和中国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加拿大、欧盟和澳大利亚、美国对哈萨克斯坦实行普惠制。哈萨克斯坦沿袭原苏联的做法,按普惠制原则对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给予优惠。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进出口管理体制
哈萨克斯坦已经完全放开贸易权,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除武器、弹药、药品等11类产品限制进口之外,其余产品均可自由进口,也不受配额及许可证限制。
哈萨克斯坦对出口实行鼓励政策。除武器、弹药等9类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之外,其余商品均可自由出口,但有时也会根据国家的需要,暂时禁止某些商品的出口,如粮食、菜籽油、白糖等。另外,在一定时期内,哈萨克斯坦政府会根据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变化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征收出口关税,如原油、某些动物皮毛以及废旧金属等。这种出口关税的税率依据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随时调整,如原油出口关税,随着原油价格的走髙,哈萨克斯坦政府自2008年5月8日开征原油出口关税,税率为109.91美元/吨,10月11日提高至203.8美元/吨。后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油价一路滑落,2009年1月26日,哈萨克斯坦又将原油出口税调整为零关税。2010年,哈萨克斯坦原油出口关税为40美元/吨。2011年,哈原油出口关税维持在40美元/吨。2012年4月,原油出口关税提高至60美元/吨。2014年3月,原油出口关税提高至80美元/吨。
(2)许可证管理
2008年6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关于批准实施进出口商品许可制度、包括出口商品管制和进口自动许可证商品清单》。纳入许可证管理清单的主要商品有:武器及军工产品及服务,火药及爆炸物,稀有金属、贵重金属,核原料、工艺、设备、装置及α、β、γ放射源,植物源性及动物源性制药原料,有毒物质,侦查专用技术设备及物品,医用透视装置,密码保护的资料及文件,鸦片原料,白磷,白节油,杀虫剂,工业废料,酒精半成品,乙醇,麦芽制啤酒,白酒,葡萄酒,白兰地,兽角,以及2008年2月5日第104号政府令中列明的出口监管清单中的商品。
(3)进口税收制度
自2010年1月1日起,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开始运转,实施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自此,哈萨克斯坦的进口税收体制将统一归属到关税同盟的框架之下,按照同盟共同制定的进口税率征收。此外,哈萨克斯坦仅对石油、石油产品、废旧金属和动物皮毛等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4.动植物卫生措施
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进口食品和饲料必须接受严格的卫生和健康检验。我国企业反映,哈萨克斯坦在检验中随意提高检验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进口食品和饲料的检验标准远远高于其他国内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造成了歧视。
哈萨克斯坦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关于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已于2004年生效,对中哈双方的动植物检疫有了较详细的规定。前者规定: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在防止因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他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包装物、装载容器等入境、出境和过境将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等方面加强合作。后者规定: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从一方的领土进入另一方的领土;同时双方的执行部门将在限定物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期间进行检查,以便确定是否存有危害农业和林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5.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1)进口商品的预检
预检的项目有:商品质量和数量;出口市场价格;海关课税价值;海关分类;与海关以往获得的综合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属于预检商品的最小价值为3000美元。
不属于预检的商品有:①商品总值小于3000美元;②由以下国家进口的商品: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③贵重宝石和贵金属;④艺术品;⑤爆炸物;⑥炸药、武器;⑦活畜;⑧现期报刊、杂志;⑨生活用品和私人物品;⑩包裹、商业样品;⑪礼品:准备赠送的礼品,或者从国外得到的礼品以及国际组织给慈善机构赠送的礼品;⑫赠送给外国代表团、专家代表团以及联合国组织的礼品或物品;⑬核材料,核技术工艺。
(2)所需文字材料
在买方与卖方签字的合同中写人关于需要进行预检的标准条款。
① 填报进口预检通知单。进口预检通知单由进口者填写并申报提呈给公司供货方所在国家的代表处。进口预检通知单中填写的项目:供货方、进口方、供货国、货物清单、关于账号和单证等有关资料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接收单位、海关优惠、是否由海关支付费用等。
②提供检验结果报告单。当向在阿拉木图的办事处提交了最终的全部单证及海关必须的手续后,向进口方提供检验结果报告单。当进口方需要证实商品是同一产地的情况下,需出具商品产地证。
③检验要求铅封。满载的集装箱,应该尽可能有永久性铅封。
④禁止的物品、商品。炸药、武器,麻醉品及治疗精神病的药品等,规定不准进、出口的出版物,其中包括淫秽品。
6.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1)海关制度
自2010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实行俄白哈关税同盟统一海关制度。关税同盟规定:自统一关境建立之日起,成员国之间相互贸易将取消关税、商品数量限制以及其他等效的措施。但不包括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为维护公共道德、人员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价值而采取的出口或进口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
如果在建立统一关境之前,三国中的某两国间存在双边贸易协定,且其规定的贸易条件被认为优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则自动采用这些双边贸易协定所规定的贸易条件。
自统一关境建立之日起,成员国中任意一国与其他第三国的贸易安排条件不得优于与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安排。有关各国特别经济区的进口税收制度是否保留的问题还正在协商中。
俄白哈三国对征收的进口关税按比例分配,其中,俄罗斯占87.97%,哈萨克斯坦占7.33%,白俄罗斯占4.7%。
(2)海关税费
海关税费由关税同盟统一制定。俄白哈关税同盟规定:统一进口税率以俄罗斯的现行税率为蓝本,只有约18%的商品税率略有调整,上调了350种,下调了1500种。对俄而言,统一税率比俄现行税率总体下降约1%。三国已经开始就统一税率进行谈判时,白俄罗斯约74.6%的商品税率与俄罗斯现行税率相同,因此,实行统一税率后,白俄罗斯上调税率的商品比重仅占6.7%。谈判初期,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税率的重合度仅为36%,哈为此上调了5044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占到进口商品总量的 32%。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 400多种商品申请了“过渡期”。在最后达成的妥协方案中,关税同盟委员会同意单独给予哈萨克斯坦以下进口商品以年限不等的零税率过渡期:
(1)药品,塑料及其制品,医疗器械:4年;铁路机车,客、货车厢,敞车,活动房屋:3年。
(2)铁路维修车等非机动客车,示波仪、频谱分析仪,光缆、光导纤维,手提风动工具:2年。
(3)铝型材(根据税号不同):1-2年。
(4)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1.5年(至2011年7月1日)。
(5)纸及纸板:3年(5%) +1年(10%);原糖:参照纽约商品交易所过去三个月原糖现货合同价格中间值计算出原糖的月均价格。每月1日委员会根据月均价格资料确定原糖进口税率并刊登在官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