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二)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市场准入
(1)投资与投资主体
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对于投资者、投资活动、投资范围等方面的界定都比较宽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投资者;投资者投入的各种财产、财产权利和资产经营收益都可视为投资;投资者有权对任何项目和任何经营种类进行投资。
(2)外资准入范围与投资比例
①哈萨克斯坦鼓励投资的领域:
基础设施、加工工业、阿斯塔纳市项目、商业住宅、社会领域、旅游项目、农业项目。
2003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及2005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政府第633号决议》明确规定建材生产、纺织业、冶金业、食品生产、油气机械制造、旅游业和运输业为优先发展领域。同时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和文体活动等领域也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优先发展领域。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10年内免缴财产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②哈萨克斯坦限制投资的领域:
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人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现为石油天然气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土地投资。哈萨克斯坦2003年《土地法典》规定,哈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只能租用土地,并且有年限限制。
③哈萨克斯坦禁止投资的领域:
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第三条规定:“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商有权从事任何项目和商业活动。”也就是说,目前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较为宽松,并未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特定产业,但保留了通过立法设立禁止领域的权力,以便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规划。
(3)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
哈萨克斯坦实行内外资一致的单轨制立法模式,除对于前述某些限制外资比例的领域外,没有硬性规定外资进入本国是否必须采用合资的形式。
①设立企业的形式
到哈萨克斯坦投资或经商的外国法人或公民可根据需要办理三种形式的注册: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代表处。在哈萨克斯坦有许多专门提供注册服务的公司,可以给投资者提供咨询并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具体参见:kz.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1104/20110407478538.html
②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哈萨克斯坦国内各地受司法部委托的“居民服务中心”或主管机关负责审核登记文件,出具证明及决定是否颁发登记注册证。
③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表1: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当地注册企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公司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法规 | 1995年4月17日第2198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注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法》 1995年5月2日总统令《公司法》 |
注册管理机构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下属地区机构 |
法定资本构成条件 | 在进行国家注册时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但不低于最低法定资本金 |
最低法定资本金 | 10个“月核算基数4 ” |
公司创建文件 | 公司章程和创建协议(两个和两个以上合伙者) |
创建者数量 | 一个或数个 |
公司法定地址 | 在创建文件中须注明公司所在地和详细通讯地址 |
进行国家注册所必需的文件 | 公司章程(俄语和哈萨克语) 创建协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者而言) 创建者关于创建公司的决议或全体合伙人会议纪要关于公司法定地址的证明函 |
| 国家注册申请公司经理的税务登记号注册手续费缴纳收据 |
外国法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还应补充的文件 | 经过认证的外国法人创建文件的副本 经过认证的证明创办者外国法人合法身份的工商登记 注册或其他文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法人己纳、未纳税费或其他应纳费用情况的证明 |
外国自然人注册有限责任公 司还应补充的文件 | 外国自然人护照复印件及经过公证的英语译文的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
注册费 | 20个“月核算基数” |
进行注册所需时间 | 司法部或下属地区机构 — 15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 — 10个工作日 统计登记 — 5个工作日 对外经济活动登记 — 3个工作日 |
应缴税款 | 公司所得税(税率20%,依照公司收入额计算)增值税(税率12%,依照商品销售、工程、服务及进口流转额计算) |
注:月核算基数: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的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案中。2014年1月1日起的一个月核算基数为1852坚戈,约合10.17美元。
表2: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公司形式 | 外国法人分公司(或代表处) |
注册法规 | 1995年4月17日第2198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注册、分公司和代表处登记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 |
注册管理机构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下属地区机构 |
创建文件 | 分公司(或代表处)章程 |
法定地址 | 在创建文件中注明公司(代表处)所在地和详细通讯地址 |
进行国家注册所需的文件 |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外国法人盖章确认的创建分公司(代表处)的决定经外国法人确认的分公司(代表处)章程文本,哈文、俄文各一份 |
| 章程合法副本及法人国家注册的证明 法人给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社会及宗教社团除外) 法人缴纳国家注册缴费的证明文件分公司(代表处)所在地的确认文件 |
注册费 | 20个“月核算基数” |
进行注册所需时间 | 司法部或下属地区机构 — 15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 — 10个工作日 统计登记 — 5个工作日 对外经济活动登记 — 3个工作曰 |
应缴税款 | 公司所得税(税率20%,依照收入计算) 増值税(税率12%,依照商品销售、工程、服务及进口流转额计算) |
拟在哈萨克斯坦登记注册公司或代表处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有关文件须到哈萨克斯坦驻华使馆进行认证。到哈萨克斯坦后最好委托当地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到哈司法部门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