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五)
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1)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哈萨克斯坦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6年6月10日颁布的《版权与著作法》。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加入了1971年7月24日签署的《国际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柏林公约》、1996年12月20日签署的《设计版权法保护某些作品单独法规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议》,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规。
按照哈萨克斯坦《版权与著作法》的规定,版权法涉及的范围有:文学作品,戏剧,音乐剧作品,剧本,舞蹈和哑剧作品,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或无词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绘画,雕塑,版画和其他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建筑,市政建设和公园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和类似摄影手段的作品,地图,平面图,草图,插图和地理,地形和其他科学的三维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自其实际诞生起生效。作品版权的形成与存在无需作者办理注册或履行其他手续。
(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按照哈萨克斯坦保护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拥有,终身有效,并在其辞世后50年内有效。发明权、名称权和名誉保护权没有期限限制。
哈萨克斯坦法律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有责任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制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侵权行为给产权所有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追缴违反版权和著作权非法获得的所有收入。赔付补偿额为最低工资额的2-5万倍,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资料库侵权补偿额为最低工资额的500-5万倍。
7.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环保管理部门
哈萨克斯坦环境和水资源保护部是哈负责环境保护、制定自然资源利用、水资源管理以及渔业的国家政策,确保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主管部门。
该部的主要职责:提高环境质量,确保生态安全,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和调控环境保护,制定自然资源、水资源和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政策;负责环保立法;完善国家环境管理和生态调控体系;推进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发展环保信息及教育体系;根据环保法规、规章的要求,监控国家生态环境。
哈环境保护和水资源部的官方网站:www.eco.gov.kz,联系电话: 007-7172-740809。
(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包括:1991年8月23日颁布的《保护赛加羚羊种群的法规》;1992年4月7日颁布的《关于保护乌拉尔_里海流域鱼类孵化场的法规》;2003年7月8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2003年7月8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水法》(2004年12月12日作了修改);2003年6月20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土地法》;2003年12月3日颁布的《2004-2015年生态安全》总统令;2006年11月14日颁布的《2007-2024可持续发展过渡方案》总统令;2007年1月9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保护法》;2008年2月19日颁布的《2008-2010年环境保护方案》等。
(3)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当前哈萨克斯坦政府环保与生态问题的关注焦点是:大城市和工业中心空气污染,里海和巴尔喀什地区的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跨界水污染问题;土地荒漠化;咸海生态灾难和塞米巴拉金斯克地区(前苏联核试验场)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环保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①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森林法》第24条)。采伐权必须经过程序严谨的招标和申领许可证获得(《森林法》第29和第89条)。
树木砍伐必须是保护性的,砍伐与种植结合,做到砍伐与种植并举(《森林法》第91条)。未取得许可非法使用林地用于建设其他建筑物、加工木材、修建仓储设施的,对自然人处于5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公职人员、个体企业主、中小企业法人以及非商业组织处于10-15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大企业处于100—150倍月核算技术的罚款(《行政违法法典》第282条)。非法砍伐和破坏林木和灌木林的,对自然人处于10_15f&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公职人员、个体企业主、中小企业法人以及非商业组织处于30—4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大企业处于100—150倍月核算技术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砍伐的林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违法设备(《行政违法法典》第283条)等。此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②违反生态保护法的赔偿责任(《森林法》第321条)规定:凡违反生态保护法的人,必须依法进行损失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环境、公民健康、公私财物等,包括:自然资源的灭失和损害;对自然资源肆意浪费;肆意污染环境,包括丢弃危害物质和随意放置生产和生活垃圾;超标排放和污染。对埋藏有害物质、放射性废料和排放污水进行国家登记(《森林法》第165条)。
③禁止油气开采企业放空燃烧。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石油开发业务中禁止放空燃烧伴生气。在未对伴生气和天然气进行有效利用的情况下,禁止对油气田进行工业开采。不符合大气环保的企业投入生产的,对公职人员、个体企业主、中小企业法人以及非商业组织处于50-6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大企业法人处于70—100倍月核算技术的罚款(《行政违法法典》第248条)。
在仓储和焚烧工业废物和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废物时未遵守大气环保和防火安全的,对自然人处于3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公职人员、个体企业主处于30-4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中小企业法人以及非商业组织处于50—70倍罚款;对大企业处于100—120倍月核算技术的罚款(《行政违法法典》第249条)等。
④加强水体保护。严格限制企业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保护地表水,对地絲和土壤易造成污染的工业废弃物必须进行封存处理;污水处理必须依法进行。污染或耗尽地表水、饮用水源的,违法水库水保护规定造成其污染以及其他有害后果的,对公职人员、个体企业主、中小企业法人以及非商业组织,处以3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大企业处以100倍月核算技术的罚款。如果企业未建设相关设施,防止污染水以及导致其他有害后果的,对自然人处于5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公职人员、个体企业主、中小企业法人以及非商业组织处于5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大企业处于100倍月核算技术的罚款(《行政违法法典》第276条)等。此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4)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哈萨克斯坦将环保评估对象分为四类:①工业防疫分类1级和2级危险度活动以及矿产勘探开采(常见矿物除外);②工业防疫分类3级危险度活动、常见矿物勘探开采、森林和水资源利用;③工业防疫分类4级危险度活动;④工业防疫分类5及危险度活动、野生动物利用(业余和体育渔业及狩猎除外)。评估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资源、土壤、植被、动物、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等十多项内容。
外资企业开展投资和承包工程如果产生废水、废气、废淹等固体废物,涉及对土壤、植被、动物等可能带来影响的,均要进行环保评估,其中炼油厂、火电厂、核燃料加工企业、钢铁厂等一般须经过全面评估。
环境评估由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进行,评估对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居民健康等环境的影响。环境评估需经哈萨克斯坦环境和水资源保护部水资源和生物资源司(联系方式:koval.i@eco.gov.kz)、气候变化司(联系电话:8(7172)74-08-00)、废物管理司(8(7172)74-12-51)和地方各州(直辖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首先项目文件需经过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类项目审核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二类至四类项目审核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一类项目重审时间自注册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二类至四类项目重审时间自注册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8.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
为加强同腐败和经济犯罪活动斗争,哈成立了反腐败和经济犯罪署以及总统下属的反腐败问题委员会。目前,哈萨克斯坦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腐败法》、《竞争法》和《刑法》等。
哈萨克斯坦《竞争法》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向买方和卖方(供应商)员工行贿。根据哈《刑法》231条,为获得有利于行贿人的行为、保护和纵容而向企业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提供现金、证券、财物及服务,处以相当于500-800个月核基数的罚金,或处限制人身自由两年以下,或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以下。组织团体屡犯处以相当于800-1000月核基数的罚金,或处以限制人身自由三年以下,或处以有期徒刑5年以下。企业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现金、证券、财物及服务,做出有利于行贿人的行为、
保护和纵容处以相当于1000-2000月核基数的罚金,或处以剥夺职务或从事某行业活动权利两年以下,或处以限制人身自由三年以下,或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数额较大的处以相当于2000-3000月核基数的罚金,或处以剥夺职务或从事某行业活动权利五年以下,或处有期徒刑六年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以相当于300-3000月核基数的罚金,或处以剥夺职务或从事某行业活动权利五年以下,或处有期徒刑四到八年。
9.关于商务纠纷解决的规定
在哈萨克斯坦发生的商务纠纷解决时适用哈萨克斯坦的法律法规。但如果哈萨克斯坦本国法律法规与投资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相冲突,则适用国际公约。《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规定,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协议优先于哈萨克斯坦国家法律。在本国法与国际公约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惯例。
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一般先由双方谈判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诉诸于哈法律,通过哈萨克斯坦法院裁判解决;对哈萨克斯坦法院裁判不服的,可通过双方在签订投资协议中规定的国际仲裁法庭解。
【相关案例】北里海运营公司(负责哈萨克斯坦卡沙甘油田的开采)因卡沙甘油田输气管泄露,而违法燃烧伴生气,哈萨克斯坦政府对其作出7.3亿美元巨额罚款的处罚。该公司与哈萨克斯坦政府协商未果后,通过哈萨克斯坦法院上诉。但哈萨克斯坦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判。目前,该公司正考虑通过国际仲裁的途径解决。
三、投资哈萨克斯坦的其他法律相关注意事项
1.政府管控方面
(1)国家对战略资源和重点行业的控制力不断增强。
在当今国际能源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哈萨克斯坦意识到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以及基础行业的重要性,开始重视对能源的国家控制和整合,通过政府支持、企业收购的方式实现国有控股,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支配和管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最大化。哈萨克斯坦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已不是单纯依靠引进外资,而是更多地表现出“以我为主”。根据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国家对矿产品的交易和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第三方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①当与其签订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公司的某一个股东的股份比例,大到可以独立做出经营决定的程度,即被认为是“集权”。如果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导致发生“集权”)不符合国家安全的要求,有关部门有权拒发许可证。②若在具有战略意义区块上的油气合作活动影响了哈经济利益并威胁到国家安全时,哈萨克斯坦政府可单方面修改、拒绝执行或终止合同。上述规定使在哈萨克斯坦的地下资源利用者在买卖和转让交易中失去了主动性,对外国投资者进人和退出哈矿业市场,特别是收购哈萨克斯坦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2)哈萨克斯坦政府对外资企业的管控程度日益严格。
对外资及外资企业政策调整力度加大。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近一两年来,哈萨克斯坦频频针对外资及外资企业出台新政策,如企业注册、劳务许可、税收、企业采购等,许多是直接的限制性措施。对外企在企业税收、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不断提高的环境排污费和无污染钻井费用等环保收费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
2009年哈萨克斯坦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含量法》,此规定是指在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当中哈本国商品、工程和服务所占的比重,也包括雇用哈萨克斯坦不同等级员工与外国员工的比例,要求外国员工的数量“随着培训和提高哈萨克斯坦员工专业水平强制计划的实施而逐年减少”。该法律明确了国有和非国有机构在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中,哈萨克斯坦本国产品和服务比重,确定了应达到的标准。
与此相关的《行政处罚法》也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违反《政府采购法》,采用不同标准评价投标价格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资源领域企业税负也相应增加。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税法》中大幅提高了油气等资源领域企业的税赋,石油天然气出口收益税取代出口税,税率从0-32%不等,销售单价越高,税率越高;将超额利润税税率由原来的4%-30%提髙到15%-60%;取消了新签合同中的税收稳定性条款。劳务许可方面,从2008年6月起,哈萨克斯坦提髙引进外国劳务的标准,在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专业工作经验等方面实行新要求,对劳务许可申请文件和办理程序也提出了新要求。哈萨克斯坦政府部门还经常要求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捐赠、赞助和社区公益事业;限制企业裁员及降薪等。
(3)权力寻租现象。
哈萨克斯坦投资立法工作比较完善,但存在权力寻租现象,给外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造成困难。“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2013年全球清廉指数”显示,哈萨克斯坦在170多个国家中名列第140名,仅得26分。
2.股权持有及转让限制
在矿产资源领域,哈萨克斯坦2005年至今不断修改其《矿产资源及其利用法》,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外国资本股权转让。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2007年《矿产法》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等9项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的法定事由,扩大了其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的事由范围,变相增加了投资者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很大压力。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法通过认定“集权”概念,限制股权转让。为避免石油等支柱性产业被过多集中于某一国家,从而影响国家自身安全,2005年,哈修行矿产资源法,增加了对矿产资源利用转让的限制,规定哈萨克斯坦矿产部有权冻结权利人向第三方转让其矿产利用权力,对外国资本转让可能形成“集权”情形的,有权加以限制。所谓“集权”是指当与哈签订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公司的一个股东的股份比例大到可以独立作出经营决定的程度,即被认为是“集权”,如果认定为集权,哈矿产部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
3.哈萨克斯坦在矿产资源领域的产品交易优先权和股权转让优先权
《哈萨克斯坦资源法》规定:“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股东在按不超出交易价格条件下,相对于其他交易者,国家具有优先权。在不具备矿产品交易价格生成的条件下,交易价格以不超过交易当天国际市场交易价为准。
《矿产资源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直接收购或出卖哈石油公司股份时,需要得到哈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的审批。2005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注册地不在哈萨克斯坦但资产在哈境内的石油天然气公司,在转让股份时也必须获得哈政府的批准。同时还规定,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作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者股份。
2007年8月,哈萨克斯坦出台的《关于保障经济领域国家利益问题的民法补充和修正案》中还增加了“战略标的物”的概念,规定在战略标的物交易中,哈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2007年11月,新修订的《矿产和矿产资源使用法》引入了“战略资源区块”的概念,规定若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区块上的油气合作活动影响了哈经济利益并威胁到国家安全时,哈政府可单方面拒绝执行、修改或终止合同。
4.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残留
尽管随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推行,改革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市场经济处于逐步建立之中,哈萨克斯坦社会及其人民在不断拓展的对外接触中,尤其是对外经贸活动中,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但是仍然十分有限。前苏联几十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以计划调拨为主,行政指令、命令效力高于法律法规,行政权力大于立法权、司法权的思维模式,早已根深蒂固的扎根于社会民众心底,短时期内难以得到有效改善。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难以摆脱靠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解决各种问题的思维定式。
四、投资哈萨克斯坦的案例分析及投资建议
哈石油(PK)公司是哈萨克斯坦第二大外资石油生产商,总部设于加拿大,总资产12.69亿美元。PK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及原有和炼化产品销售,主要业务范围位于哈萨克斯坦,原油储量约5.5亿桶,日产油量约15万桶。由于哈萨克斯坦2004年起实行的矿产国有化运动,PK公司遭受多次审查,被处以巨额罚款,许多油田遭政府关闭,经营状况十分糟糕,而此时中石油公司正在开展全球并购行动。当时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较少,竞争力小,中石油并购PK公司不但可以增加原油的产量,直接得到经济效益,而且能够壮大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从而提高自身在哈萨克斯坦乃至整个中西亚地区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8月22日,中石油宣布收购PK公司。然而,中石油很快就发现,这次收购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困境。哈政府对国内石油资产的出售享有优先购买权,竞购初期,这一因素还不是问题。一方面,据报道有关法律仅适用于国内资产的出售,而PK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的外国资产;另一方面,中哈之间存在非同寻常的外交和贸易关系。
但是,事情不应盲目乐观。2005年10月5日,哈萨克斯坦下议院一致通过议案,允许国家干预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公司中外国股份的出售。10月12日哈方开始禁止外资转让国家石油资产交易。为了得到哈萨克斯坦国家的认可,中石油与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磋商,最终达成协议,将PK公司石油33%的股份以14亿美元的价格卖给哈萨克斯坦国有石油公司。获得认可后,该项收购继续进行,在10月18日举行的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东大会中,以99.04%的赞成被高票通过。
然而,就在哈萨克斯坦进行上述政治、法律操纵的时候,收购过程中又出现了另一个阻碍。2005年10月5日,俄罗斯的卢克石油公司在斯德哥尔摩提起国际诉讼,意图阻止其与PK公司在哈萨克斯坦的合资公司50%的股份因中石油的收购而被间接出售。
卢克石油和PK公司分别出资50%设立的合资公司图尔盖石油公司,参与了哈萨克斯坦中部Kumcol油田的部分开发工作。根据图尔盖石油公司的注册文件,卢克公司对PK公司所持有的图尔盖公司50%的股份享有优先收购权,该优先购买权不仅在合作伙伴抛售其股份时生效,在这部分股份最终易主时同样生效。如果中石油收购PK公司,就意味着卢克公司在图尔盖石油公司中的合作伙伴易人,此时卢克应当有权要求优先购买图尔盖公司中PK公司所持的50%股份。
卢克公司诉称,PK公司所有权的变化,将使其优先购买权丧失。就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悬而未决之时,卢克石油公司又向加拿大Alberta地区法院申请对中石油收购PK公司颁布临时禁令。在Alberta地区法院审理的后期阶段,卢克提出,如果法院可以组织这次交易,他们将以同样的报价收购PK公司。
尽管中石油最终成功收购哈石油,但这一案例足以说明了解当地投资法律风险对于对外投资的成功至关重要。本案例中涉及哈萨克斯坦政府对资源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于地下资源利用权转让导致“集权”的认定问题、哈萨克斯坦政府一定条件下所享有单方面修改,拒绝执行或终止合同的权力问题、股东对其他股东持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等等。中国企业如选择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尤其是投资于矿产、石油等自然资源领域时,务必在充分了解法律法规与相关风险后,谨慎做出投资决定,合理安排战略规划。
五、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合作咨询的机构
中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经商参处、哈萨克斯坦驻中国大使馆、哈萨克斯坦“工业与新技术部”及其下属“国家出口及投资署”、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哈萨克斯坦投资与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为中国企业赴哈萨克斯坦投资、开发、贸易等提供投资项目、法务支持、商务谈判、政府资源对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