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报告

“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一)

发布时间:2015-05-27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作者: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周金虎


核心提示:作为中亚地区最大、发展最快、政治状况相对稳定的国家,哈萨克斯坦内投资机遇巨大。本文主要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法以及投资相关的其他法律作简要介绍,为中国企业投资于“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参考。


哈萨克斯坦是世界第九大国家,也是最大的内陆国。它位于亚洲中部,与中国、俄罗斯接壤,南邻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矿产、石油、天然气等资源都非常丰富,作为中亚地区最大、发展最快、政治状况相对稳定的国家,哈萨克斯坦内投资机遇巨大。


中哈是传统友好邻邦,两国互访频繁,合作紧密。自2011年中哈建立前面战略伙伴关系后,两国间贸易投资发展迅速。2013年中国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立刻得到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的支持。


中国企业在哈投资主要面临的风险集中在矿产、石油等战略资源领域。由于哈政府意识到战略资源与基础行业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开始逐步加强对其的管控程度。哈萨克斯坦的法律规定,哈萨克斯坦享有对地下资源利用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并在转让将可能危害国家利益时享有单方面修改、终止合同等权力,这极大地限制了外商对资源领域的投资。


本文主要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法以及投资相关的其他法律作简要介绍,为中国企业投资于“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参考。


一、哈萨克斯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哈萨克斯坦投资法


2003年哈萨克斯坦颁布新《投资法》,废止了之前的《外资法》及《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同原先的规定相比,新《投资法》最主要的修改在于取消某些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对国内外投资实行统一特惠。


2012年《投资法》修订案颁布,该修订案主要增加了对某些原材料免征关税的规定。


(二)双边投资协定及区域性投资条约


1.中哈投资贸易协定


中哈政府间自1992年以来签订的主要投资贸易协定主要有:


《中哈建立政府间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1992年2月),


《中哈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2年8月),


《中哈关于利用连云港装卸和运输哈过境货物的协定》(1995年9月),


《中哈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1997年9月),


《中哈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1997年9月),


《中哈在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的协定》(1999年11月),


《中哈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00年7月),


《中哈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1年9月),


《中哈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2004年5月),


《中哈关于在油气领域开展全面合作的框架协议》(2004年5月),


《中哈经济贸易合作协定》(2004年5月),


《中哈关于建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2004年9月),


《中哈经济合作发展构想》(2006年12月),


《中哈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2007年8月)


《中哈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至2020年)》(2013年9月)。


2.区域性投资条约


(1)中亚经济一体化


中亚五国早在独立之前,经济依存度就很高。1990年,五国签署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合作协议》开创了五国合作的先河,在此之前信仰伊斯兰教为主的共和国之间并不允许签订此种协议。1991年,五国又签订了《关于组建中亚国家和哈萨克斯坦跨国协商委员会的协议》。此后,苏联解体造成的经济危机促使五国商讨如何利用各国优势,发展合作,共度难关,五国的合作形式开始向“一体化”发展。


1994年,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三国签署了在中亚建立统一的经济空间条约,成立中亚联盟。同年三国就经济、政治一体化问题达成一致,签署了一系列条约和议定书。1998年,塔吉克斯坦加入该组织,组织更名为中亚经济共同体。2000年,四国签署了一体化发展战略和建立统一经济空间行动纲领的决议。2002年,中亚经济共同体更名为中亚合作组织,将合作领域扩大到政治、经贸、科技、文化和人文领域。2004年,俄罗斯加入该中亚合作组织,将中亚的区域经济合作带回到俄罗斯主导的轨道上。2005年,该组织与欧亚经济共同体合并,中亚区域内部一体化进程结束。


(2)哈、俄、白经济一体化


在哈萨克斯坦的区域性经贸合作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及白俄罗斯三国签订的包括《欧亚经济一体化声明》等在内的多份文件。哈、俄、白三国经济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是于2015年建成欧亚经济联盟。


(3)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


上合组织是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国组成的一个国际组织,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和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作为最初的“上海五国”成员之一,哈萨克斯坦在整个组织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哈萨克斯坦在上合组织框架下签署的贸易协定主要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的议定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实施措施计划》等。


(三)与投资相关的国内法


1.宪法


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共通过了两部宪法,即1993年宪法和1995年宪法。宪法中与投资相关的主要规定有:


(1)宣布了包括保护个人自由、调和市场力量、促进贸易和投资等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市场经济。


(2)规定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个人财产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征收,应当给予同等价值的补偿。


(3)规定财产必须以有益于社会的目的来使用,这对投资者的财产使用范围施加了限制。


(4)规定人人享有自由的从事经营活动,自由利用其财产从事任何合法经营活动的权利,为其他外资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5)规定已经被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可以在国内直接实施,除非该条约的实施需要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民法


民法典是哈萨克斯坦与商业行为相关的核心立法行为,当民法典与其他法律冲突时,民法具有优先性。


民法典将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行为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与其它主体具有平等性,拥有同等的民事权利,不享有特权和豁免。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对财产权利的终止仅能由法院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方可终止,以及任何个人都享有契约自由等。


关于协会
推荐企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二号楼二层(商务部安定门办公区) 邮编:100710

电话/传真:010-64404420   E-mail1:cniru.ru@cniru.org

指导单位: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独联体国家商务工作委员会

网站管理:中俄经合(北京)信息咨询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8426号-1

独联体国家商务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