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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五国投资指南之哈萨克斯坦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25
哈萨克斯坦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1999年12月10日哈萨克斯坦颁布《劳动法典》,2004年2月28日颁布《劳动安全与保护法》,随后又陆续颁布了其他一系列法规。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典》的宗旨是保护工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规定年满16岁,或在经家长(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年满14岁可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无期限合同或短期合同(1年),也可以是中期合同(1年以上)。短期合同的签订情况不多。重复签订中期个人劳动合同可转变为无期限劳动合同。
  除个人劳动合同外,还应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没有必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但是,如果雇员主动提出要求,雇主必须研究、讨论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问题。
  雇员可随时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唯一的条件是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个月通告雇主。雇主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终止合同,但要出具内部依据清单。主要有:裁剪人员编制、雇员初次严重违反劳动责任、无故在1个工作日内离岗3个小时以上、拒绝工作安排等。雇主要办理因雇员导致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义务保险。
  相关合同的签订日期,自雇员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计,不得超过10天。在哈每周连续工作5天或6天。正常连续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个小时。对于未成年人(14到16岁)从事繁重工作每周连续工作相应缩短至24或26小时。
  雇员每年享受有薪休假。连续休假时间不得少于18天。个别工种休假连续时间按法规另行规定。
  雇主要向临时失去工作能力的雇员支付社会补助金。补助金额大小根据雇员平均工资确定。
  雇员的工资数额由雇主自行确定,但不能低于国家预算法规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而且不得晚于下个月的上旬。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在哈萨克斯坦从事有偿劳务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否则将被罚款、拘留、直至驱逐出境。哈萨克斯坦劳动部门对外国劳务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州发放。
(1)哈萨克斯坦《劳动管理法》规定,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相应文件请书;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由吸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接收单位申请书;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萨克斯坦的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哈萨克斯坦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
 (3)申请劳动许可应缴纳的费用:相当于20个月核算基数的许可费;补偿费用: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每个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高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需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每人应缴纳1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
 (4)就外籍劳务人员的专业而言,共需要123种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师、机械师、钳工、电工、安装工、检修工等。
  哈萨克斯坦关于劳务的诸多具体规定,请参考《办理哈萨克斯坦签证和劳务许可的有关情况》。
 
3.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为保障本国公民就业,哈萨克斯坦限制外国劳务进入,但本国人员不能完全胜任的工种或者缺乏的人才除外。因此,哈对使用外国劳务有严格的配额制度,且获取签证十分困难。此外,劳动配额不适用于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公民,因“统一经济空间”成员国公民在区域内衣可以自由从业。
  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2013年12月31日第1508号决议,2014年引进劳务配额为全国劳务人口的0.7%,约为6.3万人。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政府规定外国劳务输入配额分别为劳动人口的0.85%、1%和1.2%。
  根据决议2014年计划引进外国劳务人员31989人,其阿特劳州7200人、阿斯塔纳市8694人、曼戈斯套州4000人,占总配额的50.8%。
 
3.6. 外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是否可以获得土地?
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哈萨克斯坦2003年《土地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土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
 
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调节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典》以及《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确定各行政区域(城市)内哈萨克斯坦公民、非国有法人和其从事上品行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用于农业(农场)经营的农用私有土地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的临时使用土地的最高限额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农业经营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哈萨克斯坦非国有法人及其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可拥有私人土地、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法人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的农业生产可在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租赁)权基础上使用土地。
  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及外国法人可在拥有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基础上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土地法典》第四章第34、35条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土地使用权分为长期使用权、临时使用权、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无偿临时使用权、长期(49年以内)、短期(10年以内)。
  第37条第5款规定,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农业(农场)经营和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拥有短期有偿临时使用权(10年以内)。
  因此,在哈萨克斯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可拥有短期(10年以内)有偿时使用权用于农业(农场)经营和商品性农业生产。外国法人可拥有长期(49年以内)和短期(10年以内)的有偿临时使用(租赁)权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哈萨克斯坦《土地法》规定,外国个人和企业只能租用土地,并且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独联体国家商务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