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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五国投资指南之对外国投资合作的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25

1.投资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工业与新技术部下属的投资委员会是哈投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有关保护、支持和监督投资活动的政策。该委员会负责接收和登记投资者要求提供优惠的申请,决定是否给予其投资优惠,并负责与投资者签署、登记或废止有关提供其投资优惠合同,并监督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2.投资行业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根据新的《投资法》,国家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包括农业,林业,捕鱼、养鱼业,食品、纺织品、服装、毛皮、皮革的加工和生产,木材加工及木制品生产,纸浆、纸张、纸板生产,印刷及印刷服务,石油制品生产,化学工业,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其他非金属矿产产品生产,冶金工业,金属制成品生产,机器设备生产,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生产,电力机器设备生产,无线电、电视、通讯器材生产,医用设备、测量工具、光学仪器设备生产,汽车、拖车和半拖车生产,其他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生产,电力、天然气,热气和水的生产,水处理,建筑,宾馆和餐饮服务,陆上运输,水运业,航空运输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文体活动等。总之,鼓励外商投资,大部分行业投资没有限制,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一些行业,哈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投资。哈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
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 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 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 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现为石油天然气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4) 土地投资。哈萨克斯坦2003年《土地法典》规定,哈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只能租用土地,并且有年限限制。
3.投资方式的规定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以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外国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的数额、程序和期限设立法定资本。外国投资者向企业法定资本实施投资,可以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设备及其他物质财产,水土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等作价形式来出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中规定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自然人在哈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另外,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及企业其他收入和企业创办者追加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资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式实施投资,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哈当地企业的基本程序】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面前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行为的具体名称,如合并或兼并;所有相关股份公司的全名、地址、企业并购后法人代表的姓名;委托代表的姓名、工作地点、职务,地址、电话。同时应附:并购合同草案;公司内部监察委员会同意并购合同草案的纪要;相关股份公司法人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机构决定成立的股份公司附该决定的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企业章程、成立合同、即将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创建文件草案;相关股份公司至递交申请当天的财务状况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转交文件草案。此外,还应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包括:并购目的;相关股份公司及新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相关股份公司参与其他商业组织的情况;相关股份公司的资产结构;相关股份公司、新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他有关材料。主管机构: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10万个月核算指标,向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兼并者所在的州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高于10万个月核算指标或并购涉及到外资公司,向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应在收到股份公司申请后7天内,连同对委托代表的通知一起向州相应机构转交审查的授权。自申请提交之日计算,反垄断机构审查股份公司提交的并购的合同草案的最长时间为30日,特殊情况下根据反垄断机构主席的命令可延长至45天。作为发垄断机构对并购项目的结论,反垄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代表通报所作决定。
 【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的特殊规定】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根据哈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该委员会已撤销,其职能归并于国家银行,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通报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的程序规定》,独立或与自己的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人民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5%以上的有投票权股份人,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12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本人资料包括:名称(自然人身份证明中的姓名,法人注册登记名称)、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法人登记所在国家)、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自然人身份证明发放机关和日期等、法人注册登记发放机关和时间、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法人和自然人)的通讯资料、法人的经营方式、所购股份的价格、购股支方式、独立或通过购股代理人购买股份等。购买高比例股份时的规定:根据哈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1998年10月26日的《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一起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开放式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
 人(本人)的资料:名称(自然人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法人注册登记名称)、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法人登记所在国家)、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自然人的身份证发放机关和日期等、法人的注册登记证明发放机关和时间、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法人和自然人)的通讯资料、法人的经营方式、所购的股份价格、购股支付方式、独立或通过购股代理人购买股份等。出售国有股的特殊规定:
(1) 在本国的证券交易所出售国有股的程序:一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在本国有价证券市场上出售的国有股由根据法规通过中介公司掌握、使用和支配的国家机关(以下称卖方)投放交易所进行交易。二是股份的出售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根据现行的有价证券法规运行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三是由卖方的全权代表和哈财政部、司法部、国家银行及其它有关方面或其地方分支机构代表组成的国有财产项目私有化问题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国有股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应不少于5人,主席由卖方的代表担任。四是在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决定由卖方参委员会的建议做出。五是股份出售消息应由卖方用官方语言(哈语)和俄语、在法定的期限内在全国性的官方出版物上公布。
(2) 在国际证券市上出售国有股份的程序:一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国有股的股份公司清单由政府专门法规确定。二是由招标委员会根据有关国家采购的法律选用在国际有价证券市场出售股份的项目经理。三是招标委员会人员由政府确定,由卖方、财政部、司法部、经济与预算规划部、计划部、国家银行及其它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四是具体出售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如审议出售股份的申请、宣布获胜者、根据项目经理的建立决定出售的方式(公开或个别)等。
【外资投资的法律调节】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股份公司法》、哈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股份公司与反垄断政策机构商定合并(兼并)合同程序的规定》、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通报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调节投资并购、反垄断等领域。
 【开展并购须经审批的业务领域】哈萨克斯坦欢迎外国投资者,但在以下领域开展并购活动需要经哈萨克斯坦相关机关审核、许可。

1. BOT方式
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在哈萨克斯坦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是政府实施“公共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关系”的独特工具。涉及该领域的法律主要有《特许经营法》、《投资法》、《民法》、《国家采购法》等,其中2006年颁布的《特许经营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特许经营法》,特许经营权是通过契约将国有设施转为临时占有和使用,以及赋予融资建设和运营公共设施并在期满之后向国家移交的权利。特许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出售生产商品和运营公共设施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
 哈萨克斯坦经济和预算规划部负责评估特许权申请、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项目成本估算方法。哈财政部负责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定融资范围和优先权。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发行基础设施债券、提供国家贷款担保和实物补助、共同融资等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
 特许经营权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年,期满之后可以另行签订合同,延长期限。目前,哈萨克斯坦利用BOT方式的主要领域为交通、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废物回收、水处理等。大型项目有沙尔-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车站、阿克套国际机场、“北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州”输电线路、阿克纠宾州坎德阿加什燃气涡轮电站、叶拉利耶沃-库雷克铁路、巴尔喀什火电站等。目前,在哈萨克斯坦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于韩国、土耳其和俄罗斯等国。BOT在哈萨克斯坦是一种新兴投资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哈萨克斯坦国内了解此模式的人不多,项目也不够“吸引人”。目前尚无中资企业成功在哈萨克斯坦参与BOT模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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