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投资指南之哈萨克斯坦(企业税收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25
1.税收体系和制度
(1)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是调节税收的基本法律,于2001年6月公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2008年起,哈萨克斯坦着眼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恶化的现实,开始制定新的税法。新《税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法对税种和税率进行了适度调整,减轻了非原料领域税负,增加原料领域税收,给予中小企业较多优惠措施。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对课税对象和纳税相关项目进行计算;根据课税对象和纳税相关项目,计算纳税基数、税率、税款以及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数额;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期限,编制税务报表并将其递交给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的顺序和期限,缴纳以计算、加算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缴纳滞纳金、罚款。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典规定的顺序和期限履行纳税义务。
(2) 违反税法的处罚。哈萨克斯坦税务管理既有税务监督,又有税务警察。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了根据实际欠缴税款数额进行处罚程序。对违规一方的处罚数额要高于实际应追缴税款的数额。当出现违反税法的情况时,税务机关会将具体细节通告纳税人。此时,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通告5日z之内)就所涉及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协商评估。纳税人有权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程序,就税务机关的决定,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起申诉。
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哈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居民。
2.主要赋税和税率
哈萨克斯坦新税法规定,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和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有义务缴纳一下税种:
【企业所得税】新税法规定,分步骤降低企业所得税,2009年由30%降为20%,2010年原定降为17.5%,2011年降为15%,由于金融危机,哈萨克斯坦政府决定继续维持20%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基抵扣项目包括在用建筑、设施、机械和设备。
新税法取消了中小企业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企业出现亏损,可在10年内摊销亏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以前的摊销时间为3年)。
【增值税】从2009年起由13%降为12%,在增值税缴纳方面,增加了由国家财政返还供货方和购货方已纳增值税之间差额部分的规定,即所谓“借方差额”的退税机制,并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
【社会税】11%。除个人自己缴纳个税外,雇主还应当为其雇员支付社会税(养老、医疗等一揽子税种)。新税种颁布前,社会税是个反锁税种,税率从5%-13%不等,计算起来比较复杂。新税法中将社会税统一规定为11%。
【消费税】限定为某种商品和经营活动。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精产品、鱼子、巧克力、烟草制品、珠宝制品、毛皮和皮革制品、汽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税率由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自然状态下的物量按百分比确定。经营活动主要指博彩业。
新税法颁布以前,消费税的标准由政府令确定,缺乏稳定性。新税法规定将在三年内实施统一税法,保持税率的稳定性。
【土地税】所有拥有的权和土地长期使用权、或初期无偿临时使用土地的组织(法人或自然人)均是土地税的纳税人。农业用低税率根据土地品质分级纳税:草原最低品质质地(1级)每公顷0.48坚戈,土地品质越高,税费越高,100级地193坚戈,高于100级地为202.65坚戈;荒漠1级地每公顷0.48坚戈,100级48.25坚戈,高于100级地为50.18坚戈。农业用地提供给自然人建房、开设家庭作坊、园林种植等,不足0.5公顷时,每0.01公顷20坚戈,超过0.5公顷的部分,每0.01公顷100坚戈。居民住宅用地税率各城镇不一,阿拉木图每平米28.95坚戈,阿斯塔纳19.30坚戈,镇每平米0.96坚戈,村每平米0.48坚戈。工业用地根据品质确定税费。0级(最低级)每公顷48.25坚戈,按比例递增,
100级5693.5坚戈,100级以上5790坚戈。
新税法规定,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原有的农业税制将继续保留: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减少70%的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减征70%。
法人自行计算土地税税额,并在每年不晚于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和11月20日缴纳税费。自然人土地税由税务机关计算,自然人每年不晚于
10月1日缴纳土地税。
【财产税】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的平均价值缴纳。新税法规定从2009年起,减少个人财产(从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质财产到不动产)税的征收种类,增加对贵重物品的税率。法人的财产税增加到
0.05%-1%。
【法人不动产税】2%。
【运输工具税】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拥有运输工具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运输工具的纳税人。税率取决于运输工具种类、发动机容量、出厂时间,并以“月核算基数”为基础计算,每年根据税率支付一次。2009年的税率为2-117个“月核算基数”,具体为:对排量在1100-1500毫升的乘用车,按2-6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1500-2000毫升的乘用车,按3-7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2000-2500毫升的乘用车,按8-17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3000-3200毫升的乘用车,按35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3200-3500毫升的乘用车,按46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3500-4000毫升的乘用车,按66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4000-5000毫升的乘用车,按130倍月核算基数征收;超过5000毫升的乘用车将按200倍月核算基数征收,且另征收7坚戈/毫升的税款。
【矿产开采税和其他专项税费】所有从事矿产开采的企业都应支付的税项包括:矿产开采税、超额利润税、石油及凝析气出口税、额外费用(签约费和商业发现费)等以及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哈方应得的产品份额。
税法对矿产使用者征税规定了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规定矿产使用者应根据税法缴纳的税费和其他义务支出费用,按产品分成给哈的份额除外;第二中模式规定,矿产使用者按产品分成支付(转让)哈萨克斯坦的产量份额,以及哈萨克斯坦税法所规定的上缴预算的各类税费和其他义务支出费用,但矿产开采税、石油及凝析气消费税、石油及凝析气出口税、超额利润税、土地税、财产税除外。
新税法规定,用“矿产开采税”和“收益税”来取代原来的“矿产使用费”。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收益税”的开采企业免除征收石油及凝析气出口税。“矿产开采税”将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按资源开采量的价值进行计算。对收益低、品位差的矿源,将对开采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另外,用于国内市场需求的石油的矿产开采税比用于出口的石油少50%,以此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新税法取消了“产品分成”合同,但新税法生效前签订的合同除外。
【固定资产折旧】新税法对地下资源开采企业制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地下资源开采企业可在三年内对初始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折旧。
标准1:对于矿山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50%的折旧费可根据矿山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标准2: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30%的折旧费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1)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是调节税收的基本法律,于2001年6月公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2008年起,哈萨克斯坦着眼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恶化的现实,开始制定新的税法。新《税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法对税种和税率进行了适度调整,减轻了非原料领域税负,增加原料领域税收,给予中小企业较多优惠措施。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对课税对象和纳税相关项目进行计算;根据课税对象和纳税相关项目,计算纳税基数、税率、税款以及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数额;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期限,编制税务报表并将其递交给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的顺序和期限,缴纳以计算、加算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缴纳滞纳金、罚款。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典规定的顺序和期限履行纳税义务。
(2) 违反税法的处罚。哈萨克斯坦税务管理既有税务监督,又有税务警察。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了根据实际欠缴税款数额进行处罚程序。对违规一方的处罚数额要高于实际应追缴税款的数额。当出现违反税法的情况时,税务机关会将具体细节通告纳税人。此时,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通告5日z之内)就所涉及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协商评估。纳税人有权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程序,就税务机关的决定,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起申诉。
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哈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居民。
2.主要赋税和税率
哈萨克斯坦新税法规定,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和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有义务缴纳一下税种:
【企业所得税】新税法规定,分步骤降低企业所得税,2009年由30%降为20%,2010年原定降为17.5%,2011年降为15%,由于金融危机,哈萨克斯坦政府决定继续维持20%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基抵扣项目包括在用建筑、设施、机械和设备。
新税法取消了中小企业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企业出现亏损,可在10年内摊销亏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以前的摊销时间为3年)。
【增值税】从2009年起由13%降为12%,在增值税缴纳方面,增加了由国家财政返还供货方和购货方已纳增值税之间差额部分的规定,即所谓“借方差额”的退税机制,并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
【社会税】11%。除个人自己缴纳个税外,雇主还应当为其雇员支付社会税(养老、医疗等一揽子税种)。新税种颁布前,社会税是个反锁税种,税率从5%-13%不等,计算起来比较复杂。新税法中将社会税统一规定为11%。
【消费税】限定为某种商品和经营活动。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精产品、鱼子、巧克力、烟草制品、珠宝制品、毛皮和皮革制品、汽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税率由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自然状态下的物量按百分比确定。经营活动主要指博彩业。
新税法颁布以前,消费税的标准由政府令确定,缺乏稳定性。新税法规定将在三年内实施统一税法,保持税率的稳定性。
【土地税】所有拥有的权和土地长期使用权、或初期无偿临时使用土地的组织(法人或自然人)均是土地税的纳税人。农业用低税率根据土地品质分级纳税:草原最低品质质地(1级)每公顷0.48坚戈,土地品质越高,税费越高,100级地193坚戈,高于100级地为202.65坚戈;荒漠1级地每公顷0.48坚戈,100级48.25坚戈,高于100级地为50.18坚戈。农业用地提供给自然人建房、开设家庭作坊、园林种植等,不足0.5公顷时,每0.01公顷20坚戈,超过0.5公顷的部分,每0.01公顷100坚戈。居民住宅用地税率各城镇不一,阿拉木图每平米28.95坚戈,阿斯塔纳19.30坚戈,镇每平米0.96坚戈,村每平米0.48坚戈。工业用地根据品质确定税费。0级(最低级)每公顷48.25坚戈,按比例递增,
100级5693.5坚戈,100级以上5790坚戈。
新税法规定,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原有的农业税制将继续保留: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减少70%的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减征70%。
法人自行计算土地税税额,并在每年不晚于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和11月20日缴纳税费。自然人土地税由税务机关计算,自然人每年不晚于
10月1日缴纳土地税。
【财产税】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的平均价值缴纳。新税法规定从2009年起,减少个人财产(从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质财产到不动产)税的征收种类,增加对贵重物品的税率。法人的财产税增加到
0.05%-1%。
【法人不动产税】2%。
【运输工具税】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拥有运输工具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运输工具的纳税人。税率取决于运输工具种类、发动机容量、出厂时间,并以“月核算基数”为基础计算,每年根据税率支付一次。2009年的税率为2-117个“月核算基数”,具体为:对排量在1100-1500毫升的乘用车,按2-6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1500-2000毫升的乘用车,按3-7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2000-2500毫升的乘用车,按8-17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3000-3200毫升的乘用车,按35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3200-3500毫升的乘用车,按46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3500-4000毫升的乘用车,按66倍月核算基数征收;对排量在4000-5000毫升的乘用车,按130倍月核算基数征收;超过5000毫升的乘用车将按200倍月核算基数征收,且另征收7坚戈/毫升的税款。
【矿产开采税和其他专项税费】所有从事矿产开采的企业都应支付的税项包括:矿产开采税、超额利润税、石油及凝析气出口税、额外费用(签约费和商业发现费)等以及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哈方应得的产品份额。
税法对矿产使用者征税规定了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规定矿产使用者应根据税法缴纳的税费和其他义务支出费用,按产品分成给哈的份额除外;第二中模式规定,矿产使用者按产品分成支付(转让)哈萨克斯坦的产量份额,以及哈萨克斯坦税法所规定的上缴预算的各类税费和其他义务支出费用,但矿产开采税、石油及凝析气消费税、石油及凝析气出口税、超额利润税、土地税、财产税除外。
新税法规定,用“矿产开采税”和“收益税”来取代原来的“矿产使用费”。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收益税”的开采企业免除征收石油及凝析气出口税。“矿产开采税”将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按资源开采量的价值进行计算。对收益低、品位差的矿源,将对开采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另外,用于国内市场需求的石油的矿产开采税比用于出口的石油少50%,以此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新税法取消了“产品分成”合同,但新税法生效前签订的合同除外。
【固定资产折旧】新税法对地下资源开采企业制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地下资源开采企业可在三年内对初始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折旧。
标准1:对于矿山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50%的折旧费可根据矿山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标准2: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30%的折旧费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