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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五国金融发展报告》之中央银行的地位

发布时间:2015-06-26

第一章 中央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地位和角色

中亚五国的中央银行既是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国家机关也是从事与其职能和任务相关的金融业务的特殊银行机构,同时也是银行业和其他金融部门的监管机构。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亚五国的中央银行地位由宪法和专门法律以及总统令确立。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一条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为中央银行。该行在其权限内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关系中以及国际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信贷组织中的利益。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在执行其任务中不得获取利润。根据该法第六条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为国家机构形式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开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一条的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吉尔吉斯斯坦银行)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属国家所有。该行是依照本法开张活动、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具有独立法定组织形式的法人,有权建立分行、代表处和任命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外的代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不承担吉尔吉斯斯坦银行的债务责任,吉尔吉斯斯坦银行也不承担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债务责任。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一条的规定,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中央发行和储备银行,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并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上议院负责。该行可以酌情在国内外建立分部和代表机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不对除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上议院或者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同意接受的债务以外的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也不对未经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同意接受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为土库曼斯坦国家银行。该行对土库曼斯坦总统负责,以其自有收入开支并依照本法行使占有、使用和支配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其他财产的权力。未经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同意上述财产不得被收缴和用于还债,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有权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分行、代表机构,确定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在国外的代理人和联系行。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是土库曼斯坦内阁的银行家、顾问和财政代理人。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任务、职能、权力、组织和活动原则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中央银行是法人,为国家单独所有,向乌兹别克斯坦议会参议院负责。中央银行是以自有收入开支的经济自立机构。国家不对中央银行的债务负责,中央银行也不对国家的债务负责。

中亚五国的中央银行均采用董事会制,但哈萨克斯坦还设有经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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