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金融发展报告-中央银行的宗旨和任务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宗旨和任务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七条的规定, 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稳定是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的基本目标。为了实施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的基本目标其承担以下任务:制定和实施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保障支付体系的运转;实施货币管制和货币检查;促进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二条的规定,通过根据本法实施有关货币信贷政策,实现和维持价格稳定是吉尔吉斯斯坦银行活动的宗旨。维持国家货币购买能力、保障共和国银行和支付体系的有效性、安全和可靠性以促进共和国经济的长期增长是实现吉尔吉斯斯坦银行活动目的(从属于基本目标)的基本任务。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的基本目标是维持国内价格水平的长期稳定。其补充目标为:维持国家银行体系的安全;促进支付体系的有效和不间断运转。获取利润不是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的基本目标。
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宗旨为;保障货币稳定;发展和巩固土库曼斯坦银行体系。获取利润不是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目标。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基本任务为:为土库曼斯坦银行体系的运作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和保障;实施有效的统一的国家货币信贷政策; 组织现金流通;保障结算支付体系有效运作;组织银行管理和银行监督;维持价格稳定;维护信贷组织债权人和储户的利益;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确保有效管理土库曼斯坦包括国家黄金储备在内的国际储备(黄金货币资产)。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条第一部分的规定,确保国家货币的稳定是中央银行的主要宗旨。中央银行主要任务为:制定、通过和实施货币政策以及货币管理方面的政策;组织和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效的结算系统;许可和管理银行活动、信贷联盟活动典当行活动并对银行、信贷联盟和典当行实施监督,许可有价证券的产生。根据协议储存和管理包括政府储备在内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黄金货币资产;会同财政部执行国家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