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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五国金融发展报告》之中央银行的业务

发布时间:2015-07-01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业务
中亚五国的中央银行同时扮演着国家机关、政府的财政代理人、金融顾问和银行的银行的角色以及其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决定了其业务方向和种类。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为行使银行、金融顾问和代理人的角色而办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办理以下业务:有价证券业务、管理政府账户、本币业务和交易、买卖国家有价证券、办理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买卖外汇等。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吉尔吉斯斯坦银行根据本法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可提供再贷款;金融机构业务;票据融资;买卖有价证券;买卖贵金属和其他货币资产; 买卖外汇等。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可办理银行业务;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名义承担源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金融组织活动的义务和办理因此产生的业务;与货币信贷政策有关的业务如公开市场业务、紧急贷款、代理政府金融、外汇业务等。
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业务种类包括:货币信贷政策业务、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业务、银行机构业务、为内阁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相关条文的规定,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办理以下业务:货币信贷政策业务、银行机构的业务、外汇业务、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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