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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五国金融发展报告》之哈萨克斯坦

发布时间:2015-07-03


中亚五国的货币信贷政策

中亚五国的信贷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根据其货币信贷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货币信贷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货币政策措施或者使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采取何种货币政策措施或者选择哪一种货币政策工具由某一时期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所要解决的经济以及金融问题决定。

第一节 哈萨克斯坦的货币信贷政策

一、货币信贷政策工具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货币信贷政策包括以下手段: 再融资官方利率;货币信贷政策基本业务的利率水平; 最低储备金要求;直接数量限制。

(一)再融资的官方利率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根据货币市场、借款供需、通胀和预期通胀水平的总体状况确定再融资官方利率。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根据再融资官方利率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再融资的官方汇率是货币信贷政策基本业务利率的指针。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2006-2013年)的走势如图2.1所示。

1.1. 2006-2013年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


资料来源:http://investfunds.kz

(二)储备金要求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了调整银行存款和借款规模和利息目的,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规定最低储备金要求。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规定的最低储备金要求为银行债务金额的百分之一。银行用于结算的债务结构、遵守最低储备金要求规范的条件及其储备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规定。

(三)货币信贷政策业务的基准利率水平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在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框架下规定货币信贷政策的业务基准利率以影响金融市场的市场利率。

(四)直接数量限制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的直接数量限制是指个别种类业务和交易的最大利率水平、直接限制信贷、冻结利息、直接管制具体种类贷款以刺激或者遏制个别行业的发展。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有权在以间接的货币信贷调控方法无法遏制通胀过程的情况下采取直接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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