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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三国(哈土乌)石油合同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13

文/闫鸿毅 李世群 徐行,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


进入21世纪,石油和天然气作为地球上不可再生的重要能源,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亚里海地区的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三国以其丰富的油气资源吸引着世界各国纷纷投资开发。因此,研究这三国对外油气合作方式,尤其是合同模式对中国在该地区从事油气合作项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 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概述


国际石油合同通常是指资源国(主权国或者以国家油气公司为代表)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发本国油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合同。目前,国际通用的合同模式有五种。


(一)矿税制合同(Tax&RoyaltyContract)


矿税制合同也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即资源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油气资源发展规划,划出油气区块,通过国际招标方式把待勘探开发的油气区块租让给中标的外国石油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该油气区块的专营权并支付矿区使用费和税收。双方以此合作方式签订合同。


(二)产量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


产量分成合同是在资源国政府拥有油气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外国油气公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费用,同时(最主要的)就如何进行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资源国的国家油气公司)谈判协商一致并签订某一油气区块的勘探开发合同。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三)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较常用的是风险服务合同。即资源国经过招标选定外国油气公司作为本国某一油气区块的承包商,承包商提供所有的勘探资金和技术,负责实施具体的作业并承担全部的勘探风险。若无商业性价值的油气发现,承包商自负盈亏;若有商业性价值的油气发现并投入生产,全部的产量归资源国所有,承包商不能参与分成。但是,承包商可通过资源国政府出售油气产品的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同时也可获得资源国支付的服务费。


(四)回购(BUY-BACK)合同

回购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服务合同,承包商承担一切项目勘探开发费用和技术服务,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回收其资本支出和作业费用等,并可以提取一定的利润。当承包商全部收回其投资和合同规定的报酬后,就不再拥有项目的作业权,将项目交还给资源国政府。


(五)联合经营合同


联合经营分为合资经营和联合作业。合资经营是指资源国的国家油气公司与外国承包商按一定比例出资组建一个新公司。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从事油气的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业务,而组建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分担纳税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按照比例分享收益。


联合作业是指双方根据联合作业协议,不需要单独组建合资公司,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但双方各自核算成本、开支和收入,并单独缴纳税费。须要指出的是,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实现方式日趋多样化,如以直接投资、跨国并购、购买股份、政府优惠贷款、企业融资及参与国际油气管道建设等方式促成国际油气合作项目。


二 哈萨克斯坦油气合同模式


哈萨克斯坦油气资源丰富。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数据,哈石油资源总量达138. 4亿~165.8亿吨,占世界的3. 4% ~4. 1%。其中,探明石油储量为12. 3亿~39. 7亿吨。哈天然气资源总量为4. 3万亿立方米,占世界的1. 3%。其中,探明天然气储量为1. 8万亿立方米。哈石油储量在中亚地区高居第一位。


《哈萨克斯坦石油法》第25条规定石油合同的类型有:勘探合同、开发合同、勘探开发联合合同、产量分成合同以及石油地下储库建设和运营合同。勘探合同有效期为6年,可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年。开发合同有效期为25年,对开采储量石油1亿吨以上和天然气1 000亿立方米以上的油气田,合同期为40年,还可与主管部门协商延长合同期。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包括勘探期和开发期,也可考虑延长。石油合同条款的变更均需与主管部门协商。目前,哈萨克斯坦在对外石油合作中存在多种合同模式,但最主要的是产量分成合同和联合经营合同,其实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产量分成模式


产量分成合同条款大部分可通过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主要条款包括国家参与、签字费和生产定金、矿区使用费(按产量梯度变动)、所得税以及各种税费等,核心条款为成本回收和与产量分成相关的财税费用。产量分成模式在哈萨克斯坦油气领域的实际运作中主要通过外国油气公司直接投资,与哈国家油气公司联合成立财团,签订产量分成协议,参与一个或多个项目的开发。这些项目中颇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两个财团。


1.阿吉普国际财团(Agip KCO)。


阿吉普财团由意大利埃尼公司、荷兰壳牌公司、埃克森—美孚公司、法国达道尔公司、康菲公司、日本国际石油开发株式会社和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公司组成。1997年10月,哈萨克斯坦政府与阿吉普国际财团就北里海卡沙甘项目的勘探和开发签订了为期40年的产量分成协议。


2.卡拉恰干纳克石油财团(KPO )。


“KPO”财团由意大利埃尼公司、英国燃气公司、美国石油巨头雪佛龙公司和俄罗斯最大的独立石油生产商卢克石油公司组成。它们分别拥有32.5%、32. 5%、20%和15%的股份。根据产量分成协议,“KPO”财团正在开发哈萨克斯坦卡拉恰干纳克陆上凝析油和天然气项目。


(二)联合经营模式


联合经营模式在哈萨克斯坦的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它的税收机制是通过矿税制调节的,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红利税、增值税、非侨民所得税、矿产资源开发税、原油出口收益税和超额利润税等。


联合经营模式主要通过组建合资公司、跨国并购、购买股份和联合作业等方式实现,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项目:


1.哈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哈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由哈萨克斯坦地质和矿产保护部与土耳其国家石油公司于1993年1月签署协议并成立的,成为哈萨克斯坦独立后油气工业领域内的第一家合资企业。


2.田吉兹雪佛龙(TengizChevroil)合资公司项目。田吉兹为哈萨克斯坦最大生产油田。田吉兹雪佛龙公司由雪佛龙(拥有50%权益)、埃克森—美孚(拥有25%的权益)、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公司(拥有20%的权益)和俄罗斯“LukArco”公司(拥有5%的权益)共同组成。


3.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项目(PK)。200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以下简称“中石油”)收购在哈萨克斯坦拥有油田经营权的加拿大公司,成立了上下游一体的公司。此后,“中石油”又将33%的股份出让给哈萨克斯坦油气股份公司(KMG,以下简称“哈油气”)。目前,该项目实际上由“中石油”、“哈油气”、俄罗斯卢克石油公司和德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等几家油气公司合资经营。


4.北布扎奇油田项目。该项目从2003年起几经易主, 2006年最终成为“中石油”与俄罗斯卢克石油公司各持50%股份的联合作业模式。双方各自核算成本、开支和收入,并单独缴纳税费。


三 土库曼斯坦油气合同模式


土库曼斯坦天然气储量为22. 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中东和俄罗斯);石油储量为120亿吨。截至2006年年初,土已发现34个油田和82个含天然气的凝析油田,其中的20个油田和38个含天然气的凝析油田已在开发。目前,土已发现149个天然气田,有54个天然气田正在开采。


《土库曼斯坦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第21条规定:根据本法为完成石油作业采用以下合同形式:产量分成合同、矿税制下的特许合同、联合经营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


产量分成合同、矿税制下的特许合同、风险服务合同由土库曼斯坦石油天然气工业矿产资源部与承包商签订。根据具体石油作业的性质及其他情况,允许采取上述合同与其他种类的合同相结合的模式或采用其他合同形式。


土库曼斯坦石油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勘探期(为6年)、勘探许可证(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两年)、开发期(为20年)、开采许可证(可延期5年)、国家参与、签字费、生产定金、矿区使用费、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产量分成和联合经营是常用的合同模式,同时许多项目并不是单独采用一种合同类型,而是多种模式混合,或者根据项目的进展加以变动。


(一)产量分成模式


土产量分成合同条款包括:国家参与、签字费和生产定金、矿区使用费、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等。核心条款在于成本回收和与产量分成相关的税费。外国直接投资与许可证模式相结合是土产量分成合同实现的主要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项目:


1.里海大陆架“1号采区”勘探为期25年的产量分成协议。该协议由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与土库曼斯坦石油天然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于1996年签署。


2.里海大陆架的“切列肯”区块为期25年(可延长10年)的产量分成协议。该协议由阿联酋“Dragon Oil”公司与土库曼斯坦政府于1999年签订。


3.涅比达克区块开发产量分成协议。该协议由英国布伦能源公司与土库曼斯坦政府于2000年达成。2008年,意大利埃尼公司(Eni SpA)购得英国布伦能源公司77. 42%的股权。


4.里海“11-12”号海上区块开采产量分成协议。2002年12月,丹麦“Maersk Oil”公司获得土库曼斯坦政府颁发的为期5年在里海“11-12”号海上区块作业的勘探许可证,同时双方签订了产量分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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