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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五国金融发展报告》之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的实施情况

发布时间:2015-07-14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货币信贷政策

货币信贷政策的制定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十四条规定,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货币政策。为了促进包括交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状况的信息和评估在内的部门间合作目的,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建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为部门间协商机关,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务和活动程序由董事会批准的条例规定。为了确保货币政策工具有效地使用和货币信贷指标稳定增长目的,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编制下一年度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的预测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呈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上议院审议。塔吉克斯坦银行每季度在媒体上公布关于宏观经济状况和涉及货币政策实施问题的信息。
二、货币政策工具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的规定,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为实施自己在货币信贷政策领域的任务使用以下工具和方法;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业务利率;强制储备金标准;公开市场业务;信贷组织的放贷;货币管理和货币业务;规定货币量增长的方法;直接数量限制。
1. 利率的确定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为了维持长期价格稳定目的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使用利率政策以影响市场利率。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以自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自身每一种业务的利息。
2. 强制储备规范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有权对信贷组织规定储蓄和其他类似债务的强制储备。强制储备的标准由董事会规定并且可以对不同类型的信贷组织有所区别。在信贷组织不遵守强制储备规范的情况下国家银行收缴其结算账户中不足的金额。国家银行有权根据本法对不遵守强制储备标准的信贷组织处以罚款。在信贷组织经营银行业务的许可证被撤回的情况下存放在塔吉克斯坦银行的强制储备金用于履行该信贷组织的债务。
3. 公开市场业务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购买销售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价证券、自己的债券以及其他债券。公开市场数量限制由董事会规定。塔吉克斯坦有价证券发行程序和其业务办理程序由董事会规定。
4. 直接数量限制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直接数量限制以实施货币信贷政策。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的直接数量限制是指规定再融资利率、向经济提供的贷款总金额和禁止信贷组织经营若干银行业务。
5. 货币量增长方针的确定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根据货币信贷政策规定货币量的一个或者几个指标增长的方针。
6. 再融资业务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实施货币信贷政策目的,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可以根据董事会定期规定的条件提供由下列资产担保的短期贷款:
——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发行的有价证券;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托收人、其中一人为信贷组织的其支付期限自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购买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普通票据或者汇票;
——在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和信贷组织的储蓄、现金、贵金属和被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视为流动资产的其他资产;
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定期公布信贷组织被允许竞标取得贷款的再融资利率和条件。除了本法对信贷组织规定的情况外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不贴现和不再贴现有价证券,不向自然人或者法人提供或者拨付直接的或者的间接的信贷、保证或者担保。
7. 在紧急情况下贷款的提供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依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关于向信贷组织提供贷款的决定。
如果董事会确定信贷组织有下列情形,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期限三个月以下的贷款:没有获得贷款的其他可能;有支付能力;有保障贷款的足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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