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金融发展报告之乌兹别克斯坦​货币信贷政策的实施情况
发布时间:2015-07-17
乌兹别克斯坦的货币信贷政策
一、中央银行的宗旨和任务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确保国家货币的稳定是中央银行的主要宗旨。为此中央银行承担的任务之一为制定、通过和实施货币政策以及货币管理方面的政策
二、货币政策工具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对银行的再融资、短期票据贴现、中央银行业务利率和强制储备要求。
1. 公开市场业务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央银行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中央银行自己发行的债权。中央银行不得将公开市场上的业务用于为任何级别的预算融资以及在首次发行情况下买卖国家有价证券。公开市场业务限制由董事会批准。
2. 短期票据贴现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央银行可以贴现短期票据以及其付款由银行保证的商业票据。包括贴现利率在内的贴现业务办理条件由中央银行规定。
3.中央银行的业务利率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央银行自行规定业务利率。
4. 强制储备要求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央银行强制银行将储备保持在规定的最低水平上。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最低强制储备由中央银行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取决于银行的存款和其他债务的数额、种类和期限。强制储备对所有的银行在每类吸引的资金和存款的数额是一样的。强制储备以现金的形式或者中央银行规定的程序以存款的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支付强制储备的利息决定由中央银行作出。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银行不遵守维持最低强制储备金规则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无争议地向银行征缴缴纳的资金金额以及处以不超过再融资利息两倍的罚款。
5. 中央银行对银行的再融资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央银行有权依照其规定的程序向银行提供三年以下的、有下列资产抵押的贷款:黄金、外币、货币资产和为国际储备的其他资产;国库券和有政府担保的其他债务工具;存放在中央银行和其接受的用于在本法框架下买卖或者中央银行的其他业务的资产;其支付由银行保证的商业汇票。中央银行在其资系统中公布私营银行再融资的条件。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制定并通知参议院。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央银行每年在下一个财政年的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货币政策基本方向。货币政策的主要方面应当包括:分析和预测经济情势;流通中的货币量经济论证界限;包括中央银行内部资产变更在内的年度货币量增长速度专项指标;货币和利率政策的基本方面;货币信贷管理行为的基本方针。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方向根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和预测结论制定。从2004年起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制定并实施货币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