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投资指南土库曼斯坦(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30
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1.环保管理部门
土库曼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环境保护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牵头落实国家环保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等。
目前,土库曼全国仅有1家环保网站,即土库曼政府“自然保护网”,由土环境保护部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合作建立,网址为www.natureprotection.gov.tm,包括土库曼语和俄语两个版本。
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主要环保法律】土库曼环境保护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9部:
(1)《自然保护法》,1991年11月颁布;
(2)《矿产资源法》,1992年12月颁布;
(3)《森林法》,1993年颁布;
(4)《植物保护法》,1993年12月颁布;
(5)《国家生态鉴定法》,1995年6月颁布;
(6)《大气保护法》,1996年12月颁布;
(7)《动物保护法》,1997年6月颁布;
(8)《土地法》,2004年10月颁布;
(9)《水法》,2004年10月颁布。
3.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库曼开展对环境有影响的投资、生产、项目建设以及提供、推广新技术等活动,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即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主管部门】土库曼内阁、地方行政主管机关、自然保护部共同参与国家生态鉴定工作,其中内阁主要负责监管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行政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确保鉴定工作按程序顺利进行,自然保护部则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和筹备事宜,包括召集专家,收集资料等。
【鉴定费用】外商投资建设的项目进行国家生态鉴定所需费用,由外商自行承担;土库曼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预算承担。
项目主权责:项目业主有咨询权和解释权;同时,业主有义务提供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鉴定所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项目业主和实施方应服从生态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其有权在收到鉴定结果后的两周内向主管鉴定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可通过司法途径对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处罚措施此法中未予明确)。国家生态鉴定工作程序由内阁确定。
1.环保管理部门
土库曼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环境保护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牵头落实国家环保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等。
目前,土库曼全国仅有1家环保网站,即土库曼政府“自然保护网”,由土环境保护部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合作建立,网址为www.natureprotection.gov.tm,包括土库曼语和俄语两个版本。
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主要环保法律】土库曼环境保护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9部:
(1)《自然保护法》,1991年11月颁布;
(2)《矿产资源法》,1992年12月颁布;
(3)《森林法》,1993年颁布;
(4)《植物保护法》,1993年12月颁布;
(5)《国家生态鉴定法》,1995年6月颁布;
(6)《大气保护法》,1996年12月颁布;
(7)《动物保护法》,1997年6月颁布;
(8)《土地法》,2004年10月颁布;
(9)《水法》,2004年10月颁布。
3.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库曼开展对环境有影响的投资、生产、项目建设以及提供、推广新技术等活动,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即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主管部门】土库曼内阁、地方行政主管机关、自然保护部共同参与国家生态鉴定工作,其中内阁主要负责监管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行政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确保鉴定工作按程序顺利进行,自然保护部则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和筹备事宜,包括召集专家,收集资料等。
【鉴定费用】外商投资建设的项目进行国家生态鉴定所需费用,由外商自行承担;土库曼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预算承担。
项目主权责:项目业主有咨询权和解释权;同时,业主有义务提供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鉴定所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项目业主和实施方应服从生态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其有权在收到鉴定结果后的两周内向主管鉴定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可通过司法途径对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处罚措施此法中未予明确)。国家生态鉴定工作程序由内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