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投资指南乌兹别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的法规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对外国投资合作现有的法规和政策
3.1.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1.贸易主管部门
贸易主管部门是乌兹别克斯坦对外经济联络、投资及贸易部(乌兹别克斯坦外经贸部)。
主要职责:就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对外经济活动领域的战略问题拟定建议并参与制定政策发展战略;确保乌国与外国、国际经济、金融机构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经贸发展及金融合作;研究及分析外国政治经济及金融贷款状况、外国伙伴的经济发展纲要、对外经济关系特点、可靠性及业务信誉度;保障实施经济领域吸收外资的国家政策;保障国家对外经济安全及维护国建经济利益;就乌兹别克斯坦与外国及国际经济在经济、金融、科技及其他合作形式方面签订国际协定准备专业性建议、受本国政府及外经贸部领导委托就签订协定举行谈判;就从国外获得技术、人道主义、无偿及其他援助实施协调措施;在业务上对乌兹别克斯坦驻国外使馆经商机构实施领导并协调其活动。下属4大进出口公司,专营棉花、机械设备等进出口业务。
2.贸易法规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贸易法规有:《对外经济活动法》、《出口监督法》、《保护措施、反倾销及补偿关税法》及《关税税率法》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关税】自获得独立之时起,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实行有计划的贸易自由化政策。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税率法》规定采取从价关税、从量关税、组合关税3中税率。
按照世贸组织的分级标准乌兹别克斯坦的税率制度可归入“开放”类(加权平均税率低于10%)。在现行税率中进口关税税率分4级:0%、5%、10%、30%。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关税税率法》规定,对于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最高水平由法律确定,对于未与乌兹比克斯坦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的进口商品或无出产国的进口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增加一倍。乌兹别克斯坦与世界45个国家签订了最惠国待遇协定。
乌兹别克斯坦与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按照双边协议相互商定清单的商品)、乌克兰、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签订了《关于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对产于这些国家的进口商品不征收进口关税。
乌兹别克斯坦不采用世贸组织运用的特惠税率体制。
【禁止进口】1997年10月10日第УП-1871号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令第5号附件规定了禁止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商品清单。其中有印刷品、手稿、印版、图画、照片、交卷、底片、电影、电视及音频产品、录音唱片、声音材料,指用于:①破坏国家及社会秩序;②破坏国家领域完整、政治独立及国家主权;③宣传战争、恐怖主义、暴力;④民族特殊性;⑤宗教仇恨、种族主义及其各种变体(反犹太主义、法西斯主义),还包括含有色情内容的材料。1998年5月15日乌兹别克第213号内阁决议禁止乙醇进口或过境乌兹别克斯坦。
【进口配额】乌兹别克斯坦不采用进口配额。但是,按照《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议定书》,自1987年乌兹别克斯坦确定2005-2030年期间破坏臭氧层物质进入乌兹别克斯坦需要配额。同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对外经济活动法》,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可对个别种类进出口商品确定数量限制(配额)。配额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分配,个别种类商品进出口应获得许可证及配额。许可证及配额分配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内阁确定。
【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令,商品(工程及服务)出口许可制自1997年11月1日起废止,特殊商品(军备及军事技术、生产武器装备的专门配套制品;贵重金属、合金及其制品、矿石、精矿、贵金属废料及副产品、天然宝石及其制品、天然宝石及其制品、天然宝石副产品、粉末及利废装置、珍珠及其制品、琥珀及其制品;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品、放射性物质副产品;放射性物质使用仪器及设备)除外。上述商品的出口合同需先在乌兹别克斯坦外经贸部登记。
乌兹别克斯坦内阁1998年3月31日第137号决议列出了特殊商品(工程及服务)清单,所列商品须具有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机关发放的许可才可实施进出口。
【禁止出口制度】根据乌总统1997年10月10日批准清单,下列商品禁止出口:
粮食、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大米、玉米、荞麦;面包类食品、面粉、谷粒、牲畜、家禽、肉、食用肉副食产品、糖;具有一定的艺术、历史、科学和其他文化价值的文物;植物油、制革原料、毛皮原料(含卡拉库里羊羔皮)、废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缫丝用天然蚕茧、丝绸原料、丝绸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