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金融发展报告之保险部门、险类和险种
中亚五国的保险部门、险类和险种
除了吉尔吉斯斯坦以外的中亚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分类方法和目的。因为保险业的发达程度不同,中亚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分类方法和目的并不尽相同。
现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险活动法》第六条第一部分规定,“为了实施国家保险活动的管理和许可,保险分为保险部门、保险类别和保险种类”。
现行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险活动法》第六条第一部分规定:“为了实施国家保险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保险分为保险形式、保险部门、保险类别和保险种类”。
现行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险活动法》第四条规定的保险分为保险部门和保险类别(种类)。据此可以看出,乌兹别克斯坦的保险类别和保险种类是相重合的。
现行的《土库曼斯坦保险活动法》第五条规定该国的保险种类分为强制险(国家保险)和自愿险(非国家险)。
一、保险部门
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保险法规定了保险部门。上述三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保险部门都包括人寿险和普通险。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实践上保险也划分为人寿险和普通险两大部门。
二、保险形式
中亚五国的保险法都根据是否自愿或者强制参保将保险形式分为自愿险和强制险。人寿险和普通险中都包含自愿险和强制险。
《哈萨克斯坦保险活动法》规定的自愿险有二十一种,分别是:生命险、年金险、事故险、疾病险、汽车运输责任险、铁路运输保险、空运保险、货运保险、水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汽运、空运和水运所有人民事责任险、抵押保险、保证和担保保险、金融组织亏损保险、其他财务亏损保险、诉讼费保险和产权保险。
哈萨克斯坦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了九种强制险,包括承运人旅客民事责任强制保险、交通工具所有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种植业险、私人公证员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织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旅游运营商和旅游代理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危险物品所有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雇员在履行劳动职责中的事故险和生态保险。
上述强制保险险种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调整,其经营的保险(再保险)公司数量见下表:
强制险类别 | 有强制险经营许可证的组织数量 |
交通工具所有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 26 |
承运人旅客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 27 |
雇员在履行劳动职责中的事故险 | 33 |
私人公证员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 14 |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织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 11 |
旅游运营商和旅游代理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 17 |
危险物品所有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 25 |
种植业险 | 5 |
生态保险 | 25 |
吉尔吉斯斯坦的六部单行法——《危险货物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险法》、《军人及其被征集训练和服役的人员生命和健康国家强制险法》、《危险设施运营组织民事责任强制险法》、《雇主对雇员在履行劳动职责中受到的生命和健康损害民事责任强制险法》和《承运人对旅客的民事责任强制险法》分别规定的危险货物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险、军人及其被征集训练和服役的人员生命和健康国家强制险、危险设施运营组织民事责任强制险、雇主对雇员在履行劳动职责中受到的生命和健康损害民事责任强制险和承运人对旅客的民事责任强制险。
2010年12月29日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险活动法》规定了二十种自愿险和15种强制保险。二十种自愿险包括:生命险;生命某种时间发生险;年金险、事故险、疾病险、汽车运输险、铁路运输险、航空运输险、水上运输险、货运险、财产损失险、汽车运输所有人民事法律责任险、航空运输所有人民事法律责任险、水上运输所有人民事法律责任险、其他民事法律责任险、借款险、抵押险、担保险、其他财务亏损险和诉讼费险。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的自愿险包括航空险、海事海商险、货运险、火车保险、担保财产保险、动物保险、财产险、抵押险、陆上交通工具保险、金融租赁对象保险、与法律保护有关的支出保险、担保保险、建筑安装风险保险、提供农作物收成和播种保险、提供能源风险保险、医疗保险、婚姻保险、疾病险、人寿和退休险、借款人生命保险、健康保险和生育保险、银行业保险、旅馆业保险、自然环境污染民事责任险、汽车民事责任险、网卡主人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财产险包括航空险、海事海商险、货运险、火车保险、担保财产保险、动物保险、财产险、抵押险、陆上交通工具保险、金融租赁对象保险、与法律保护有关的支出保险、担保保险、建筑安装风险保险、提供农作物收成和播种保险、提供能源风险保险。包括乌兹别克斯坦的强制险由三部相关单行法规定,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雇主强制责任险法》规定的雇主强制责任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航空、铁路和公路旅客运输强制人身险法》规定的航空、铁路和公路旅客运输强制人身险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交通工具所有人民事法律责任强制险》规定的交通工具所有人民事法律责任强制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