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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五国投资指南乌兹别克斯坦(外资市场准入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01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1.投资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机构主要为外经贸部、经济部和财政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外经贸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国际集团公司、组织、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经济部与国际金融机构、国外金融及保险机构、出资国进行合作,目的是积极吸引这些机构参与实施对本国具有重大意义的投资项目;
  财政部对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投资活动进行金融及税务调节,研究建立良好金融环境来吸引外资注入本国经济;参与拟定文件,对本国政府吸引外国贷款进行必需的鉴定,对本国政府获得的外国贷款进账情况进行核算及监督。
  大型引资项目经上述3个部门审核后,均需要报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批准。而私人一般性外国投资项目则全权由乌兹别克斯坦外经贸部办理。
 
2.投资行业的规定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吸引投资的主要法律有:《外国投资法》、《投资活动法》、《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条款及措施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新版)及《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等。
  乌兹别克斯坦没有出台禁止、限制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
 【限制行业】对国家垄断行业,诸如能源及重点矿产品(如铀)开发等领域有股权限制,外资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50%;对航空、铁路等领域则完全有国家垄断。
 【鼓励支持行业】对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煤炭工业、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业、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等行业鼓励支持持态度并给予免除法人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扣款及小微企业统一税等优惠政策。
 
3.投资方式的规定
  【股权规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合资企业、100%外资企业、获取私有化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视为在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5万美元或等价物;企业参与者之一为外国法人;外资份额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
  【出资方式】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是物质及非物质财富及其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外雇投资者向企业经营及其他经营方式的投入外资的任何收入。
  【投资形式】外国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可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实现,其中包括:在与乌兹别克斯坦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设立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持有法定资本或其他财产一定的份额;设立并发展外国投资者全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架构及其他企业;获得财产、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发行的债券;投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品及新技术、商业信誉;获得自然资源的租赁合同,包括勘探、开采、采掘或利用;获得贸易标的、服务领域、居所连同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包括租赁的)及自然资源的支配和使用权。
  乌兹别克鼓励外国人“自然人”投资合作,通常在所在区政府注册,需到外交部、社会保障备案,备案后方可为来乌兹别克人员办理签证邀请和劳务注册等手续。
  【外资并购】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有资产交易国家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并购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或国有资产:
(1) 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2) 通过塔什干交易所购买企业股票;
(3) 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持有企业股份。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在出资购得乌兹比克斯坦企业资产(股份)的同时,还必须做出投资承诺,即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投入承诺的资金或先进的工艺设备。有时乌方会将破产或停产的企业以零价格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但投资者必须做出相应的投资承诺。
4.BOT方式
  乌兹别克斯坦目前尚无BOT方式。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1.投资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机构主要为外经贸部、经济部和财政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外经贸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国际集团公司、组织、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经济部与国际金融机构、国外金融及保险机构、出资国进行合作,目的是积极吸引这些机构参与实施对本国具有重大意义的投资项目;
  财政部对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投资活动进行金融及税务调节,研究建立良好金融环境来吸引外资注入本国经济;参与拟定文件,对本国政府吸引外国贷款进行必需的鉴定,对本国政府获得的外国贷款进账情况进行核算及监督。
  大型引资项目经上述3个部门审核后,均需要报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批准。而私人一般性外国投资项目则全权由乌兹别克斯坦外经贸部办理。
 
2.投资行业的规定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吸引投资的主要法律有:《外国投资法》、《投资活动法》、《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条款及措施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新版)及《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等。
  乌兹别克斯坦没有出台禁止、限制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
 【限制行业】对国家垄断行业,诸如能源及重点矿产品(如铀)开发等领域有股权限制,外资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50%;对航空、铁路等领域则完全有国家垄断。
 【鼓励支持行业】对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煤炭工业、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业、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等行业鼓励支持持态度并给予免除法人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扣款及小微企业统一税等优惠政策。
 
3.投资方式的规定
  【股权规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合资企业、100%外资企业、获取私有化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视为在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5万美元或等价物;企业参与者之一为外国法人;外资份额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
  【出资方式】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是物质及非物质财富及其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外雇投资者向企业经营及其他经营方式的投入外资的任何收入。
  【投资形式】外国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可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实现,其中包括:在与乌兹别克斯坦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设立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持有法定资本或其他财产一定的份额;设立并发展外国投资者全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架构及其他企业;获得财产、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发行的债券;投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品及新技术、商业信誉;获得自然资源的租赁合同,包括勘探、开采、采掘或利用;获得贸易标的、服务领域、居所连同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包括租赁的)及自然资源的支配和使用权。
  乌兹别克鼓励外国人“自然人”投资合作,通常在所在区政府注册,需到外交部、社会保障备案,备案后方可为来乌兹别克人员办理签证邀请和劳务注册等手续。
  【外资并购】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有资产交易国家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并购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或国有资产:
(1) 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2) 通过塔什干交易所购买企业股票;
(3) 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持有企业股份。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在出资购得乌兹比克斯坦企业资产(股份)的同时,还必须做出投资承诺,即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投入承诺的资金或先进的工艺设备。有时乌方会将破产或停产的企业以零价格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但投资者必须做出相应的投资承诺。
4.BOT方式
  乌兹别克斯坦目前尚无BOT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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